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陈观许
身份证号码:4417211986*******4
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新圩镇塘尾村委会宅下村14号之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查,陈观许投资经营的草纸厂(以下简称“你草纸厂”)位于阳江市阳西县新圩产业园,面积约20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为竹浆造纸生产线3条、沉淀池9个约5000立方米,主要产品是草纸,年产量约120吨,生产工艺流程是竹料→制浆→抄纸→烘干→切纸→产品。你草纸厂东边配置有3个泥池及1个坑塘贮存生产废水,泥池及坑塘均没有防渗漏措施。你草纸厂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于2023年12月底建成投入生产。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草纸厂进行现场检查,你草纸厂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暂存于沉淀池,通过抽水泵经直径150mm白色PVC管排至厂内东面泥池,泥池有一排水沟连接至坑塘。泥池内生产废水贮存满池后,通过泥池和坑塘间的排水沟将部分生产废水溢流至坑塘。同时,你草纸厂泥池设置抽水泵和排水管道,管道铺设至厂内东面的岭地,你草纸厂将泥池中废竹渣及污水通过管道抽排至厂内东面的岭地排放。你草纸厂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属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现场检查时泥池和坑塘内的废水颜色呈深黑色,带有臭味。泥池和坑塘所属区域为一般区域。因泥池及坑塘均没有防渗漏措施,泥池及坑塘贮存的生产废水渗漏至地下排放,你草纸厂排放污水行为自2023年12月底起至2024年4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有关渗坑的定义,你草纸厂使用无防渗漏设施的泥池和坑塘可认定为渗坑。
经查,你草纸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2024年4月9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4月1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9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阳西县生态环境监测事务中心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视频图片资料等。
你草纸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请求和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你放弃举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西罚告字〔2024〕9号)、邮寄凭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八条2.8.1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20%);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5 天以上(15%);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45%,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