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0-18 10:23:32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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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小花: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112221981*******0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杨路128号附1号14-6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查核实我省畜禽养殖、屠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相关线索,2024年2月27日至28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对阳西县山海畜禽屠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由阳西县山海畜禽屠宰有限公司委托阳西县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阳西县山海畜禽屠宰有限公司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报告表》中“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章节第42页,存在项目环境影响因素不全:未对项目恶臭废气特定因子 NH3、H2S 排放进行影响分析及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的);(2)《报告表》中“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章节第54页,存在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距离最近敏感点(居民楼)30m,待宰车间、屠宰车间和污水处理站未提出恶臭废气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你为该报告表的编制主持人,信用编号:BH021793,该报告表的上述内容由你负责编写。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1)2024年2月26日对阳西县山海畜禽屠宰有限公司《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4年2月28日对阳西县山海畜禽屠宰有限公司《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询问笔录》;(3)2024年2月28日对阳西县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询问笔录》;(4)技术服务合同;(5)《阳西县山海畜禽屠宰有限公司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6)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查核实我省畜禽养殖、屠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告知你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罚告字〔2024〕7号)、送达回证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对范小花进行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