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姜鹏:
身份证号码:2102821986*******1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溏沽杭州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27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江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阳西县中山火炬产业转移工业园建有天然气锅炉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建有锅炉房及蒸汽管网,锅炉房面积3000平方米,铺设蒸汽管网3公里,配备两台15蒸吨/小时天然气锅炉(锅炉设备代号11204417002020080001、11204417002020080002),以天然气为燃料,为工业园区卡夫亨氏(阳江)食品有限公司等8间企业提供蒸汽,月供蒸汽量为2500蒸吨。该项目总投资1000万,环保投资30万,于2018年12月开工建设,2019年7月建成竣工,2019年9月投产供应蒸汽并运营至今。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天然气锅炉正常生产,项目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属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该项目配套建有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等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阳环西责改字〔2023〕10号),责令你公司在2023年12月30日前完成该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于2023年1月调任阳江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职务,直接负责阳江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日常业务。2023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你公司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该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完成天然气锅炉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违法行为有1、2023年10月27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2023年10月30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图片;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阳环西责改字〔2023〕10号);5、2023年12月26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6、2023年12月31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7、关于部分人员角色调整的通报(新奥能控字〔2023〕4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阳江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负责天然气锅炉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项目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按规定受理并于2024年2月27日组织举行了听证会。阳西县人民政府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作出《关于延长阳江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然气锅炉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项目整改时限并免除对该公司及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行政处罚的函》(西府函〔2024〕27),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和申辩,综合考虑到你公司生产情况和阳西县中山火炬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客观情况,同时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我局经会议讨论决定,采纳阳西县人民政府为你公司申请延期至 2024 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的申辩意见,如你公司在延长整改的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整改的,重新立案处理,对免除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将罚款调整为“限期内整改”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可自行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凭证,并应将缴纳情况告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