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冯应棒:
身份证号码:4417211986*******2
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溪头镇蓝袍村委会西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对位于阳西县溪头镇金星村委会草塘村的冯应棒经营的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发现你养殖场占地面积54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400平方米,建有猪舍3条,生猪常年存栏量2200头,生猪常年出栏量4400头;配套3个共150立方米沼气池,6个约2000立方米集液池。你养殖场于2021年12月建成投产,你未在养殖场项目建成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备案真实信息,未在线填报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你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阳环西责改字〔2023〕9号),责令你在2023年9月30日前在线填报并提交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在2023年9月28日完成填报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23年9月2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2023年9月28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图片;4.调查询问图片;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向你发出《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西听告字〔2023〕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会议纪要》(阳环案审会纪要〔2024〕1号),考虑到你属于首次违法,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的情形。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