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25 11:05:09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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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3148465785

       法定代表人:刘再军

       地址:阳西县县城十六区明珠西路11号二楼202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21日至22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组织对广东省2023 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发现由广东金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阳西县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负责编制的《金墨脱硫渣固废处理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和方法错误。(1)项目烘干废气未核算脱硫石膏干燥产生的粉尘。(2)在不采用低氮燃烧设备的情况下,热风炉燃烧废气氮氧化物的产污系数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采用0.71千克/吨-燃料错误,应选取1.02千克/吨-燃料。【报告表“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监测布点不符合相关规定。(1)项目大气主要特征污染物为TSP,报告表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开展TSP 现状调查。(2)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居民区1),报告表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报告表“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经查实,你公司编制《金墨脱硫渣固废处理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1)2023年12月21日对广东金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3年12月21日对广东金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仕兰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询问笔录》;(3)2023年12月22日对阳西县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询问笔录》;(4)技术服务合同;(5)《金墨脱硫渣固废处理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6)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关于调查核实“金墨脱硫渣固废处理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函》等。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罚告字〔2023〕11号)、送达回证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对阳西县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