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25 10:06:14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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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MA4WPFLF76

       法定代表人:林仕兰

       地址:阳西县溪头镇那后赤黎坡织溪公路边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21日至22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组织对广东省2023 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发现由广东金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委托阳西县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金墨脱硫渣固废处理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和方法错误。(1)项目烘干废气未核算脱硫石膏干燥产生的粉尘。(2)在不采用低氮燃烧设备的情况下,热风炉燃烧废气氮氧化物的产污系数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采用0.71千克/吨-燃料错误,应选取1.02千克/吨-燃料。【报告表“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监测布点不符合相关规定。(1)项目大气主要特征污染物为TSP,报告表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开展TSP 现状调查。(2)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居民区1),报告表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报告表“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1)2023年12月21日对广东金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3年12月21日对广东金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仕兰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询问笔录》;(3)2023年12月22日对阳西县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询问笔录》;(4)技术服务合同;(5)《金墨脱硫渣固废处理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6)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关于调查核实“金墨脱硫渣固废处理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函》等。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罚告字〔2023〕10号)、送达回证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对广东金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