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19 09:43:51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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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粤玻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304070307L

地址:阳西县新墟产业园B-01-1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何俊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阳江粤玻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的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阳西县新墟产业园B-01-19C号地块,占地面积10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91369平方米。你公司主要生产玻璃瓶,用于调料品、饮料等食品包装,原辅材料为:石英砂、纯碱、方解石、碎玻璃、喷涂液等,能源消耗石油焦粉和天然气,主要设备包括玻璃窑炉、制瓶行列机、退火窑、自动检测线、自动包装线等。主要生产工艺为:玻璃窑炉熔化、制瓶、喷涂、检测、包装。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玻璃窑炉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璃窑炉烟气经处理后由60米高烟囱排放,玻璃窑炉烟气排放口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和限批区以外的区域。

       你公司于2021年03月31日取得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721304070307L001V),有效期限:自2021年03月31日起至2026年03月30日止,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8页-19页明确了你公司玻璃窑炉烟气自行监测的环境管理要求: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你公司已于2022年底安装玻璃窑炉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型号:CM-CEMS-8000),该自动监控设备虽已安装使用但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网,未联网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 上。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按工作要求多次督促你公司安装玻璃窑炉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你公司曾承诺在2022年12月完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

       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将玻璃窑炉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上述事实有1、2023年8月21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2023年8月21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及询问图片视频资料;4、排污许可证正副本(证书编号:91441721304070307L001V);5.《关于限期完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西环函〔2022〕143号);6.阳江粤玻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完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罚告字〔2023〕6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三十一条8.31的裁量标准,违法行为: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或联网;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可自行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凭证,并应将缴纳情况告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