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11 16:17:32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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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丰源禽畜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21MA5259PL00

地址:广东省织篢镇农场22队17号山

经营者:陈平崧

身份证号:4417211969********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东省织篢镇农场22队17号山的阳西县丰源禽畜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位于广东省织篢镇农场22队17号山,门口坐标为:东经111.479876°,北纬21.676858°,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非限批区和敏感区),养殖场边界东面、西面、北面为林地,南面为荒地。养殖场总投资人民币160万元,于2018年8月16日建成投产至今,占地面积22  亩,建筑面积为6亩,建有猪舍2条,生猪常年存栏量1700头,生猪常年出栏量3400头;配套3个沼气池共400立方米,2个集液池约1500立方米。

       你养殖场产生的猪粪废水经沼气池处理后,再经地埋的直径200毫米pvc管,流至养殖场南边5米处场界附近的排污口(砖砌排放井,直径80厘米,坐标东经111.481308°,北纬21.677078°)进行排放。该排污口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由你养殖场擅自设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排污口有猪粪废水排出,流至养殖场南边荒地的水体。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你养殖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阳环西责改字〔2023〕11号),责令你养殖场拆除排污口,并于2023年11月28日前完成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直至2023年11月29日,你养殖场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填报手续。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养殖场现场进行复查,核实你养殖场已按要求拆除封堵排污口,养殖场周边无污水排出。

       经查,你养殖场分别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排污口。

       2.未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2023年11月9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1月13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调查询问图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1月31日整改情况现场检查照片等。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按规定受理并于2024年1月4日召开听证会。你在听证中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理由有: 1.对于设置排污口,是由于你对养殖场疏于环保管理和天气等原因,而造成沼气池管道阻塞,导致沼气液和污水部分溢出荒地;2.对于未及时填报登记排污,是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对网络信息平台不熟悉;3.拟作出的共8.5万罚款的处罚过重,丰源养殖场目前已完成整改工作,保证做好养殖场环境工作,确保不外排猪粪废水。经听证研究,我局认为你养殖场违法行为已构成事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程序合法,你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不采纳你在听证中提出的撤销处罚和从轻处罚请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1)《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2.11: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有排污”,罚款“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2)《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章第四十三条8.43:违法行为“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两项罚款金额应为8.5万元。又因你养殖场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及向我局提交《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并在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道歉和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我局现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对你养殖场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425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可自行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凭证,并应将缴纳情况告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养殖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