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西县润和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21MA551QEM6M
经营地址:阳西县织篢镇大环村鸭塘岭
经营者:关则活
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62*******7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1日对位于阳西县织篢镇大环村鸭塘岭的阳西县润和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养殖场用地面积1500平方米,有猪舍5条,猪舍面积1000平方米,生猪常年存栏量880头,生猪常年出栏量1760头;配套建设沼气池2个,共约200立方米,集液池1个,共约500立方米。你养殖场该养殖场产生的猪粪废水(废弃物)经沼气池处理后汇入该场南边的集液池暂存,集液池内暂存的猪粪废水(废弃物)经集液池池内一条直径110毫米白色PVC管,排污管采用埋地方式,延伸80米至该场南边场界外的农灌沟渠排放。该排放口为直径110毫米白色PVC管口,排放口排放的猪粪废水(废弃物)及下游的农灌沟渠呈黑色,现场散发恶臭味。排放口下游的为农灌沟渠及农田,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
经查,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排污口。
上述事实有1、2023年7月31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2023年8月3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阳西县润和养殖场现场检查图片;4、对关则活调查询问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9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养殖场于2023年10月10日向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提出申辩诉求,认为养殖场不是主观故意排放污水,是由于暴雨天气冲垮堤坝,粪污和淤泥被山坑水冲入农灌沟渠,你养殖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请求不予处罚。对此,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到你养殖场进行现场复核,确认你养殖场已对相关排污管道及排污口进行拆除,现场检查没有养殖废水外排的情况。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西听告字〔2023〕5号)、阳西县润和养殖场《申辩诉求》、2023年10月18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2.11: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有排污”,罚款“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罚款金额应为5万元。又因你养殖场向我局提交《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并在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道歉和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我局现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对你养殖场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可自行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凭证,并应将缴纳情况告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