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27 09:45:33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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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天益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314964144F

地址:阳春市陂面镇联民村委会联民村

法定代表人:陈耀益

身份证号码:4401061965*******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18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指定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依法对阳春市天益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位于阳春市陂面镇联民村委会联民村,厂房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设有仓库、造粒车间、溶解车间(氯化车间)、食堂、办公楼等。你公司总投资200万元,其中溶解车间(氯化车间)投资40万、造粒车间投资14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溶解车间(氯化车间)主要设备有液氯罐2个、溶解反应釜4个、尾气回收罐3个、冷凝器6个、冷却塔1个等设备,生产工艺为将液氯和聚丙烯粉料反应生成氯化聚丙烯(改性塑料),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尾气回收罐回收循环回用,不外排。造粒车间设备有塑料颗粒生产线两条(其中一条生产线已废弃),生产工艺为原料→溶解混合→双螺杆混炼挤出→拉条→冷却→切粒→检验→包装→成品出厂。造粒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净化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

       执法人员查阅《阳春市天益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塑料挤出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阳春市天益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塑料挤出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春环审〔2016〕38号)、《关于阳春市天益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塑料挤出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春环验〔2017〕7号)、《固定污染源登记表》等资料,上述资料未提及你公司溶解车间(氯化车间)的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废气治理设施等相关情况。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你公司法人代表供述,溶解车间(氯化车间)建设项目是购买原阳春市兴达碳酸钙厂车间及设备,于2022年12月份建成试运营,该溶解车间(氯化车间)建设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试运营至现场检查时5个月。你公司建设的溶解车间(氯化车间)建设项目类别属于塑料制品类别,环评类别为报告表,项目选址为一般区域。

       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溶解车间(氯化车间)项目环评文件,擅自建设溶解车间(氯化车间)项目。

       上述事实有2023年5月18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5月18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图片视频、《阳春市天益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塑料挤出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阳春市天益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塑料挤出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春环审〔2016〕38号)、《关于阳春市天益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塑料挤出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春环验〔2017〕7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我局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罚告字〔2023〕3号)、邮寄凭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条1.1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建设情况为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8%。溶解车间(氯化车间)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40万元,罚款金额裁量计算为38%*40万元*5%=0.7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六佰元整的罚款(¥76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缴款凭据交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