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26 18:09:04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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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市容环卫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721725487258Q

地址:阳西县城二区

法定代表人:梁谋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20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阳西县织篢镇蒲牌胶庠儒洞林场黄竹塘工区石梯更坑的阳西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阳西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二期项目(以下简称“二期项目”)位于阳西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内,总投资2938万元,库区占地面积约4.17万平方米,库容54万立方米,采取厌氧填埋工艺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400吨。二期项目建有渗滤液处理站一座,处理规模为150 立方米/天,二期项目的垃圾渗滤液、生活污水、洗车废水汇入渗滤液处理站一同处理,废水经处理后达到标准回用于周边树木和道路洒水、不外排。二期项目所处区域为一般区域,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阳西县市容环卫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你中心”)作为二期项目的主管单位,未依法完成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于2019年12月擅自将该项目投入运营至今。2023年2月,你中心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二期项目的环评文件,目前按要求推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经查,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完成阳西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上述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20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3月21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视频图片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请求和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我局认定你中心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听告字〔2023〕2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条1.8 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对单位)为限期内改正(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0%);产排污情况为未排放污染物(0%);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 12 个月以上(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 1 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41%,罚款裁量计算为41%*100万元=4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中心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中心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中心缴纳罚款后应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缴款凭据交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中心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