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26 17:52:16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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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生:

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4

住址:广东省电白县电城镇沙尾沙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0日对位于阳西县沙扒镇碧海蓝天东起700米处陈广生经营的众旺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养殖场为利用海水从事对虾养殖的养殖场,总投资人民币约300万元,年产成品对虾2万斤。你养殖场用地面积114亩,建有虾塘26个共75亩,虾塘用黑色塑料膜铺垫,其中8个为清理后的空塘。你养殖场采用埋地方式通过一条直径300毫米黑色塑料管,延伸至你养殖场南边场界外的海滩设置一个入海排污口,坐标:东经111°31'1",北纬21°31'23",该排污口为直径300毫米黑色塑料管口,用于排放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尾水。该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未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调查询问,2023年2月10日下午13时由于你养殖场工人操作不当,造成清洗虾塘塑料膜面产生的清洗污水直接排放,排水持续30分钟,排放清洗污水约20立方米,清洗污水主要污染物质为塘底塑料膜面积存污泥、尘垢等杂质。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时,你养殖场排污口已停止排放清洗污水,排污口及流向海滩的20米排污沟残留有黑色污水痕迹,现场散发轻微异味,受纳污水的附近海域未发现异常情况。经查,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众旺养殖场设置的入海排污口未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10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2月11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及调查询问图片、群众举报养殖场排污口直排污水的图片及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请求和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我局认定你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听告字〔2023〕1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养殖场通过入海排污口直接排放清洗虾塘的养殖废水,群众投诉反映强烈,造成了恶劣影响,罚款金额应为10万元。又因你于2023年4月3日向我局提交《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并在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道歉和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我局现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对你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缴款凭据交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