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07 10:52:12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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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邹亚增

身份证号码:4409231964*******0

住址:广东省电白县林头镇林南荔枝山村**

联系电话:157*******6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0月9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接到阳西县织篢镇派出所来电告知一辆非法回收废机油的五菱轻型厢式货车暂扣在织篢镇派出所停车场,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对暂扣车辆进行调查。经查,你未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驾驶五菱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粤K65***)到阳西县沙扒镇、上洋镇、溪头镇从事废机油收集活动。车厢上存放有7个铁油桶,其中4个油桶装满废机油,2个油桶装了半桶废机油, 1个空铁桶,配套油泵机1台及收油软管等设备。经过磅称量,车上收集废机油共760公斤。你从阳西县摩托、汽车维修店收集的废机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明确规定的“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危废类别。你从2022年8月份开始从事废机油收集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经营活动地点未涉限批区或环境敏感区。

       经查,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机油收集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10月9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0月10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调查询问图片、过磅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请求和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我局认定你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西听告字〔2022〕5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二十六条4.26 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对个人(10%);涉及量为 1吨以下(0%),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为暂未处置(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 3 个月以下(0%),经营活动所涉地点为一般区域(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 1 次(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罚款 10 万元,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缴款凭据交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