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0-19 10:51:00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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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康洁仕洗涤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590079029D

住所:阳西县沙扒镇工业大道边

投资人:陈良

身份证号码:4407261955*******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日对阳西县康洁仕洗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你中心”)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中心位于阳西县沙扒镇工业大道边,于2009年6月开工建设,2009年7月完成建设并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占地面积404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所属区域为工业规划区。你中心东边为星海湾宾馆(原为工业用地,设有一间家私厂,2015年后该家私厂用地改建为宾馆),南边为沙扒镇工业大道,其他边界为空地。主要生产设备有餐具清洗消毒生产线1条、洗衣机3台、折布机1台、充气机1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委托阳江市康荣环境检测公司当日对你中心排放噪声进行检测,阳江市康荣环境检测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R22080201)。检测结果表明,你中心东面边界排放的噪声为73dB(A),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排放限值。

       经查,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排放限值排放工业噪声。

       上述事实有上述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8月1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8月1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及视频资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R22080201)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中心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提出申辩意见,认为你中心一直努力配合整改,案件所涉噪声标准可以放宽,请求对处罚酌情处理。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经研究讨论认为,你中心违法行为已构成事实,案件适用的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准确。决定不采纳你中心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依法应对你中心进行处罚。考虑到你中心配合调查取证,在前期投诉处理过程中能落实一定的整改措施,但未达到整改要求并又被群众投诉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中心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缴款凭据交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