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7-13 16:14:33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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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丰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070233520U

住所:阳西县塘口镇平北村

法定代表人邓玉亮

身份证号码:430211********3519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4日对位于位于阳西县织篢镇上㙟村委会木坑村片坑岭的杨秀清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杨秀清养殖场由阳西县丰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租赁经营,养殖场用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猪舍面积约1200平方米,猪舍5条,生猪常年存栏量800头,生猪常年出栏量1500头。养殖场内配套设施有沼气池3个,共450立方;集液池5个,共约2000立方。你公司将经沼气池处理后的猪粪废水(废弃物)汇入该场南边的集液池暂存,集液池内暂存的猪粪废水(废弃物)经集液池池内一条直径110毫米白色PVC管,延伸80米至该场西边场界外的农灌沟渠边排放,排放口坐标北纬21.704376°,东经111.530395°。排污管采用埋地方式,排放口为直径110毫米白色PVC管口,排放口排放的猪粪废水(废弃物)及下游的农灌沟渠呈黑色,现场散发恶臭味。排放口下游的农灌沟渠一边为辣椒农作物种植地,一边为荒田。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非限批区或环境敏感区)。

       杨秀清养殖场于2007年建成,养殖场建设时场主杨秀清在养殖场西边场界外的农灌沟渠边上设置排污口。场主杨秀清于2019年3月停养,停养过程中该排放口已封堵且没有排放猪粪废水(废弃物)。你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起租赁杨秀清养殖场经营生猪养殖,租赁期为5年。你公司在经营生猪养殖过程中,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重新设置启用杨秀清养殖场西边场界外的农灌沟渠边上排污口,并通过该排放口排放猪粪废水(废弃物)。你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按我局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封堵现场排污口。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违反了《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的规定,擅自设置排污口。

       上述事实有上述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4月14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4月14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杨秀清养殖场排放口现场指认图片、对张水东调查询问图片、猪场租赁合同、阳西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监水字(2022)第041801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我局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罚告字〔2022〕3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2.11: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有排污”,罚款“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规定,因你公司按我局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故对你公司进行一般处罚(非从轻和从重)。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缴款凭据交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