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7-13 15:53:16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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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丽芳:

身份证号码:441721********4024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盐田新村***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4日对位于阳西县溪头镇白水村委会龟山冯丽芳经营的养猪场(以下简称“你养猪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养猪场(从事生猪养殖,生猪年存栏量1000头,生猪年出栏量1800头)产生的猪粪废水(废弃物)通过设置在集液池池内一条直径为160毫米的白色塑料管,延伸25米至养猪场西南边边界外的农灌沟渠排放,该排污管采用埋地方式。阳西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养猪场西南边边界外农灌沟渠的猪粪废水(废弃物)取样监测,2022年3月8日出具《阳西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监水字(2022)第030802号),猪粪废水(废弃物)排放口监测结果为pH:7.6、化学需氧量1.84×103mg/L、氨氮1.15×103mg/L、总磷80.8mg/L,对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你养猪场排放的猪粪废水(废弃物)中化学需氧量超标3.6倍,氨氮超标13.4倍,总磷超标9.1倍。经查,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开展生猪养殖过程中超过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限值排放养殖废水。

       上述事实有上述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4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3月8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及询问视频图片资料、《阳西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监水字(2022)第030802号)和《关于冯丽芳经营的养猪场的猪粪废水(废弃物)排放口采样监测情况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请求和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我局认定你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西听告字〔2022〕1号)、邮寄凭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章第二十二条8.22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排放禽畜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违法情形:“超标3倍以上”,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缴款凭据交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