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鸿镖、王杏发:
刘鸿镖身份证号码:44090319950614****
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坡仔洪儒坡村**号
王杏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80310****
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铺一村**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独垌水库承包人刘鸿镖于2021年6月20日雇请王杏发,利用加装槽罐的轻型货车分两车次运载共6立方米的猪只排泄的半固态状废弃物到阳西县儒洞镇独垌水库深泥坑库区岸边的滩地排放,让废弃物自流到水库水体。造成独垌水库深泥坑水域及主体库区大面积水域呈浅黑色。独垌水库深泥坑排放倾倒废弃物的现场约10平方米滩地残留有黑色带有恶臭气味的固态状废弃物,滩地上开挖的一条长约15米、宽约1米的导流沟中,也残留有黑色带有恶臭气味的固态状废弃物。阳西县环境监测站于2021年7月1日对独垌水库进行采样监测,2021年7月5日出具《阳西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监水字(2021)第070501号),其中倾倒点水质、水库中部水质和水库头灌溉水闸水质为劣Ⅴ类水质。独垌水库在《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被划定为Ⅱ类水域,独垌水库水质已受到你二人所倾倒排放废弃物的污染。经查,你们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王杏发);2.《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王杏发);3.现场检查图片及视频4.《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刘鸿镖);5.《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刘鸿镖);6.王杏发对新圩镇田安村委会吴兴松猪场集粪池现场指认图片及视频;7.《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吴兴松养猪场);8.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吴洪荣);9.《阳西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监水字(2021)第070501号);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环〔2011〕14号)。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西听告字〔2021〕12号)告知你们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们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因此我局认定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案件非诉讼代理律师预审意见表》意见,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十二、法定罚则1、级别甲、档次C、第一次违法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们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的罚款。该项罚款由刘鸿镖、王杏发二人共同承担。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缴款凭据交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