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3-30 10:36:24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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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阳西县金洁消毒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MA54U2U42C

地址: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B03-09A号

法定代表人:杨水保

身份证号码:36042419790409****

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渣津镇西堰村十组**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9月17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收到关于阳西县金洁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废气扰民的投诉。当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你公司主要从事餐厨具消毒和布草洗涤,配套3台0.5吨蒸汽发生器(2台备用)、2台0.3吨蒸汽发生器(其中1台已报废停用),采用成型生物质颗粒物作燃料,燃料废气经水喷淋室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2021年9月17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约请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蒸汽发生器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你公司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分别为:颗粒物30.9mg/m3,二氧化硫51 mg/m3,氮氧化物171 mg/m3,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未达标。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9月17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9月18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ZKBG2021091700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西市监函〔2021〕114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因此我局认定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鉴于你公司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1倍以下,《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未明确处罚金额,考虑到你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积极落实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处予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缴款凭据交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