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基:
身份证号码:4417211978*******1
地址: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岑村村委会虎头山村*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5日对位于阳西县织篢镇胶庠村委会屋地墩村鲤鱼岭温基经营的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1)你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总投资人民币43万元(场地平整投资4万元,设备投资34万元,流动资金5万元),生猪年存栏量800头,生猪年出栏量1600头,产生的猪粪废水(废弃物)通过设置在集液池池内底部一条直径为160毫米的白色塑料管,延伸至养殖场西北边边界外的农灌沟渠边排放,该排污管采用埋地方式。阳西县环境监测站于2021年7月5日对你养殖场西北边边界外农灌沟渠边排放的猪粪废水(废弃物)取样监测,2021年7月8日出具《阳西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监水字〔2021〕第070803号),猪粪废水(废弃物)排放口监测结果为pH:7.7 mg/L、化学需氧量1.58×103mg/L、氨氮781mg/L、总磷89.9mg/L,对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温基养殖场排放的猪粪废水(废弃物)中化学需氧量超标3.0倍,氨氮超标8.8倍,总磷超标10.2倍;(2)你养殖场建设的生猪养殖项目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未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未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未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查,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开展生猪养殖过程中超过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限值排放养殖废水。
2.未依法备案养殖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上述事实有上述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7月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6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阳西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监水字〔2021〕第070803号)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8月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因此我局认定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西听告字〔2021〕6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的违法行为,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二十一、法定罚则3、级别甲、档次C的标准(排放禽畜养殖废弃物超过标准3倍以上),处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2.对你未依法备案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一、法定罚则4、档次A的标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投资额小于等于100万元),处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
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缴款凭据交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