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07 16:20:04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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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河北安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707597****

地址:阳西县上洋镇河北港

法定代表人黄德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6日对位于阳西县上洋镇河北港605县道边的阳西县河北安顺加油站(以下简称“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油站的地下油罐未依法使用双层罐,未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并未进行防渗漏监测。

       上述事实有1.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5月26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5月26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及询问图片资料证据证实。

       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告知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油站在2021年6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按规定受理并于2021年7月2日召开听证会。你油站提出的免罚理由:“阳西县河北安顺加油站改建双层罐工作未能开展是因为政府职能部门未发合法手续,原库存少量油料送给亲友,为了开工前期清理工作。”我局经听证研究,认为你油站在围蔽停业期间擅自打开围蔽缺口从事加油业务,对亲友进行加油,未按规定完成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该行为属虚假整改。决定不予采纳你油站提出的免罚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十二、法定罚则1、级别乙、档次C、违法情形:第一次违法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油站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油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缴款凭据交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油站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