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07 15:50:08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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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康杰:

身份证号码:3326231969*******6

住址: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下莫村**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0日对位于阳西县程村镇胡荔村委会后壳岭的莫康杰经营的废塑料加工厂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1、建设的废塑料加工项目(总投资人民币200万元)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该项目擅自于2020年7月2日开工建设。2、建设的废塑料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该项目擅自于2021年3月28日投入生产。经查,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报批废塑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1、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30日制作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31日制作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及相关厂房出租合同资料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西听告字〔202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于2021年5月8日向我局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经营主体和实施主体并非你本人的申辩意见。由于有厂房出租合同和收据等证据证实废塑料加工厂的实际经营者和投资人为你本人,你的申辩意见不能作为免罚的合法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废塑料加工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一、法定罚则2、级别甲、档次B的标准,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5%处以叁万元整的罚款。

       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二、法定罚则1、级别甲、档次B的标准,处以叁拾万元整的罚款。

       两项处罚款合计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缴款凭据交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