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07 15:11:12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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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程村镇豪运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MA54******

经营场所:阳西县程村镇荔潭村委会河木角村

法定代表人:谢彦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5日对阳西县程村镇豪运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从事生猪养殖,生猪常年存栏量2000头,生猪常年出栏量3000头)产生的养殖废水通过设置在集液池池内底部一条直径为110毫米的白色塑料管,延伸至公司西边边界外的马潭河河岸的草丛中排放,该排污管采用埋地方式,排放的废水直接排入马潭河。阳西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的废水排放口及废水排放口上、下游马潭河河段分别采样监测。2021年3月31日阳西县环境监测站出具《阳西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监水字〔2021〕第033101号),报告情况说明废水排放口监测结果为pH:8.16、化学需氧量3.4×103mg/L、氨氮626 mg/L、总磷131 mg/L,对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限值(化学需氧量≤400 mg/L、氨氮≤80 mg/L、总磷≤8.0 mg/L),你公司排放的养殖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7.5倍,氨氮超标6.8倍,总磷超标15.4倍。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开展生猪养殖过程中超过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限值排放养殖废水。

       上述事实有1.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2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2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及询问视频资料。4.《阳西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监水字〔2021〕第033101号)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5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因此我局认定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罚告字〔2021〕1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二十一、法定罚则3、级别甲、档次C,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缴款凭据交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