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阳环西强决字〔2021〕01号)

发布日期:2021-02-10 11:35:43   来源:阳西政府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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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吴世雄

       身份证号码:44172119820405XXXX

       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新圩镇新正街XX号

       联系电话:137XXXX6126

       经查,你运营的阳西县新圩镇旧仓村委会坡苟石十二岭洗砂场的洗砂废水经简易沉淀池简单处理后通过白色塑料管排向庙子龙农灌沟渠,排放的生产废水呈土黄色,排放口附近淤积大量黄泥油,对农灌沟渠水环境造成影响,属可能会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上述行为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投资建设的阳西县新圩镇旧仓村委会坡苟石十二岭洗砂场的洗砂生产线及配套发电设备予以查封。

       查封的限期自2020年2月8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共30天,以就地方式实施。在此期间,你应当遵守查封规定,不得擅自损坏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擅自违反规定,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六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