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查封决定书(西环强决字〔2020〕01号)
阳西县程村镇鑫诚再生资源回收厂:
经营者:莫阳阳
身份证号码:33108119920329XXXX
地 址:阳西县程村镇胡荔村委会后壳金岭地
经查,阳西县程村镇鑫诚再生资源回收厂在阳西县程村镇胡荔村委会后壳金岭地建设废塑加工项目,该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擅自建设运营,配套建设的环保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可能会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阳西县程村镇鑫诚再生资源回收厂建设的废塑加工生产线予以查封。
查封的限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共30天,以就地方式实施。在此期间,阳西县程村镇鑫诚再生资源回收厂应当遵守查封规定,不得擅自损坏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擅自违反规定,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阳西县程村镇鑫诚再生资源回收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六个月内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