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张伟明: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650615XXXX
住址:广东省仁化县仁化镇锦江路锦城山庄D6号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3日对张伟明实际投资经营的位于阳西县溪头镇长杆坡的阳西县溪头镇页岩砖厂(以下简称“你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区的南面和东南面空地堆放3堆黑色状固体废物,用泥土简易覆盖;西南面空地堆放1堆白色塑料袋包装的黑色粉状固体废物,根据调查询问笔录和当事人张伟明提供的《固体废物转移联单》,上述固体废物露天堆放贮存,不采取防止粉尘污染措施,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场内措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较大。经查,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2020年1月13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20年1月14日、2020年1月1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砖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砖厂对该处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砖厂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其中对你砖厂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砖厂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砖厂放弃听证权利。
通讯地址:阳西县新城三区福祥一街一巷2号;邮政编码:529800;
联系人:巫兆燕;联系电话:(0662)5528211。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