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18〕7号)

发布日期:2018-08-15 10:51:30   来源: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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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粤富水产养殖鱼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1974755787

地 址:阳西县325国道儒洞路段新圩旧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广富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你公司位于阳西县儒洞镇埠头码头的鱼粉鱼油生产车间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取得我局颁发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7212017000279),有效期为2018年12月21日,排污种类为废气,但你公司不按照《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7212017000279)排污种类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将鱼粉鱼油生产车间部分废水混入雨水排放口向儒洞河排放,并造成废水排入河道处局部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明显偏高,水质出现异常。

二、2018年6月28日,我局委托深圳市政院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的恶臭废气污染物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结果为无组织下风向监控点2#检测点位臭气浓度测量值为21,3#检测点位臭气浓度测量值为25,对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类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20的标准,上述点位厂界臭气浓度超标。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8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7月2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阳西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监水字2018第062901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7212017000279)、《深圳市政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ZYHJC-2018060002)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如下法条:

一、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6日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18〕4号)、《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环听告字〔2018〕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收到你公司的申请书后,于2018年7月20日在我局三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2018年7月25日我局依法作出《阳西县环境保护局听证报告》,你公司不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种类要求排放的申辩意见不能作为免罚的合法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阳西县环境保局《关于印发阳西县环境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西环〔2017〕13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阳西县农信联社      户名:阳西县非税代收缴专户         账号:91323100122690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或者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