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18〕2号)
阳西县鱼来鱼旺纸上烤鱼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21MA4WORT26
地 址:阳西县城公园路12号
经营者:刘学权(身份证号码:44172119911229****)
我局于2018年2月5、6日对你店没有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店位于阳西县城公园路12号,于2017年1月开始从事餐饮服务行业,但没有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以上事实有2018年2月5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18年2月6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根据你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店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店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银行:阳西县农信联社,户名:阳西县非税代收缴专户,帐号:913231001226900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店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或者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