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18〕4号)
阳西县盛兆水产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21MA4WT6QH2J
地 址:阳西县上洋镇沙湖村委会豪面村背
经营者:张荡(身份证号码:44072619590512****)
我局于2018年2月28日对你工厂采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偷排虾皮生产车间生产废水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你工厂位于阳西县上洋镇沙湖村委会豪面村背,建设虾皮生产线1条,幼虾清洗废水排放量为7吨/天,于2017年10月中旬投入生产,生产期间该厂虾皮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汇流入集水池后,使用抽水泵加压抽取生产废水排入私设暗管排向厂区东北面500米处水渠。以上事实有2018年2月28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18年3月1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5日《阳西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监水字(2018)第030501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你工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工厂的违法行为较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依据阳西县人民政府文件《印发阳西县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西府〔2009〕28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你工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银行:阳西县农信联社,户名:阳西县非税代收缴专户,帐号:913231001226900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工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或者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