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04-16 15:40:47   来源: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阳西天健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MA4WWAJW8X

地址:阳西县城塘口镇平西村委会325国道边大路田村

法定代表人:谭祥

我局于2017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钾长石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建设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钾长石粉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已于2017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11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17年12月13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分别于2017年12月25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17〕17号)和2017年12月25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环听告字〔2017〕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依据《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的,企业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且小于1000万元的,处1.5%罚款”的规定,现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阳西县农信联社     

户   名:  阳西县非税代收缴专户        

帐   号:  91323100122690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