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17〕16号)

发布日期:2018-03-07 10:32:45   来源: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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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木权:

身份证号码:44092319660826****。 

地址: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南乡管理区南乡村53号。 

经调查核实,我局发现你实施了如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收集转运异地危险废物到阳西县上洋镇南堡村委会后山坡地填埋贮存。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6月16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13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10月11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予以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7日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17〕15号)、《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环听告字〔2017〕1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11月21日对告知书的内容提出异议,作出辩解,我局就你提出的异议作出了回复,详细解释了你违法所得金额和罚款金额的计算方式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依据《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

两项处罚合计人民币贰拾叁万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阳西县农信联社     

户   名:  阳西县非税代收缴专户        

帐   号:  913231001226900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