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17〕15号

发布日期:2017-12-18 10:51:33   来源: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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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丰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070233XXXX

地址:阳西县塘口镇平北村

法定代表人:邓玉亮

我局对你单位建设的海大阳西丰沃“猪-沼-林/渔”生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黄泥水污染农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海大阳西丰沃“猪-沼-林/渔”生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建设期间未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4日因水土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了水土流失,导致发生了150亩农田受黄泥水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14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7年8月1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

我局分别于2017年8月8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17〕15号)和2017年8月15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环听告字〔2017〕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依据《阳西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阳西县农信联社     

户   名:  阳西县非税代收缴专户        

帐   号:  91323100122690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