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17〕7号

发布日期:2017-12-15 10:45:38   来源: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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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阳西县织篢镇石桥铺下龙地村(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幼治

我局于2017年3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料装卸过程中喷淋除尘设施闲置未使用,造成局部扬尘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2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17年3月2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6日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责改字〔2017〕5号、2017年3月6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17〕7号)、2017年3月6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环听告字〔2017〕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阳西县农信联社     

户   名:  阳西县非税代收缴专户        

帐   号:  91323100122690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