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17〕8号

发布日期:2017-12-15 10:41:52   来源: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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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迓:

身份证号码:44072619660204XXXX

地址:广东省阳西县上洋镇上联村委会蒲山150号

经调查核实,你在参与非法运输、转移、贮存堆放阳西县上洋镇南保村委会后山坡地的固体废物活动中,负责贮存堆放及后勤工作。并在活动期间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贮存堆放固体废物过程中,由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阳西县上洋镇南堡村委会后山坡地堆放池的固体废物已溢流渗漏到池外,污染周边环境,并造成树木植被枯死。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6月16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6月20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13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17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27日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17〕8号)、《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环听告字〔2017〕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于2017年7月3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收到你的申请书后,于2017年8月16日在阳西县看守所召开听证会。2017年8月18日我局依法作出《阳西县环境保护局听证报告》,你的申辩意见不能作为免罚的合法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现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阳西县农信联社     

户   名:  阳西县非税代收缴专户        

帐   号:  913231001226900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