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17〕5号

发布日期:2017-12-15 10:15:52   来源: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阳西县新林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MA4W9WXXXX

地址:阳西县新圩镇湖尾村委会中间坡村油行坡

法定代表人:吴志龙

我局于2017年6月1日对你公司的木材加工成家私材料及卡板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阳西新林木业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经我局审查批准,该项目擅自于2017年3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1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7年6月2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6日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违改字〔2017〕7号、2017年6月8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17〕9号)、2017年6月8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环听告字〔2017〕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你公司的新建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类别,并依据《阳西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七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阳西县农信联社     

户   名:  阳西县非税代收缴专户        

帐   号:  91323100122690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