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17〕4号

发布日期:2017-12-13 10:34:52   来源: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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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大昌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4月19日对阳江市大昌矿业有限公司石板与石粉加工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石板与石粉加工建设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阳江市大昌矿业有限公司石板与石粉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阳西县环境保护局审批,阳江市大昌矿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2月擅自开工建设了石板与石粉加工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19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17年12月19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阳江市大昌矿业有限公司石板与石粉加工建设项目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有2017年4月22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违改字〔2017〕4号、2017年4月26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17〕4号)、2017年4月26《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环听告字〔2017〕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阳江市大昌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阳江市大昌矿业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阳西县农信联社     

户   名:  阳西县非税代收缴专户        

帐   号:  913231001226900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