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17〕3号

发布日期:2017-12-13 10:40:48   来源: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阳江市天凤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059910XXXX

地址:阳西县程村镇莲花管理区白苏坑

法定代表人:刘日尧

我局于2017年2月7日对你公司的预拌砂浆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预拌砂浆项目。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2月7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17年2月7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2月9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违改字〔2017〕1号、2017年2月14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17〕3号)、2017年2月14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环听告字〔2017〕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你公司的预拌砂浆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类别,且投资总额为八十万元,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阳西县农信联社     

户   名:  阳西县非税代收缴专户        

帐   号:  913231001226900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