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17〕13号)

发布日期:2017-11-20 09:42:33   来源: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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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魁晃:

身份证号码:441721196509******

地     址:阳西县程村镇程村村委会上庙旧村

2017年7月26日,经我局联合阳西县水务局、国土局、农业局、程村镇政府和程村镇莲湖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在阳西县程村镇新湖水库红十月农场九队(莲花胶场)面前坑从事畜禽养殖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阳西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26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7月28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9月1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阳西县水务局提供的阳西县新湖水库禁养区域及养殖分布图、承包合同、阳西县公安局提供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50号)和现场调查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规定。

我局分别于2017年9月29日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17〕13号)、2017年10月10日以《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环听告字〔2017〕1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并依据《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并且养殖数量尚未达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但是拒不停止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阳西县农信联社     

户   名:  阳西县非税代收缴专户        

帐   号:  913231001226900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