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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西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4 16:18:15   来源:阳西县公安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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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见义勇为人员认定机制,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阳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会制订了《阳西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经县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西部规﹝2023﹞1号”。

阳西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2023年3月2日    


阳西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和《阳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表现突出或者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行为;

(四)协助公安等司法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

(五)治安联防队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确认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四条 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行为且行为发生地在阳西县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五条  向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员或申请单位的身份基本信息;

(三)如行为人有伤残鉴定或死亡证件,可提供伤残鉴定或死亡证件;

(四)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五)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第六条  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进行评定评定需80%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将其事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