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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15 10:01:41   来源:阳西公安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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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使用、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是指依法确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活、生产场所位置的标准地址标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筑物应设置门楼牌。门楼牌作为标明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得视为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临时门楼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第四条  门楼牌应使用经依法批准的路、街、巷标准地名。

路、街、巷未有标准地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命名:

(一)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阳江市区范围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划内门楼牌管理工作。各县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统一组织门楼牌的受理、制作、更换、变更和安装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支持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供水、银行、有线电视、保险机构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以公安机关设置的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时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

  第七条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

  第八条 门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由市公安局统一设置规范。


  第二章  门楼牌号的编制

  第九条  门楼牌的编号应遵循科学规范、尊重事实、利于管理、方便查找的原则。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门楼牌按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名称描述格式为:路、街、巷名称+门牌号,门楼牌顺序号必须用阿拉伯数字表述,数字后字符必须用中文字“号”来表述,例如:建设路86号。编制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路、街、巷东西走向的,门楼牌的编号由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西北侧编单号,东南侧编双号;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西南侧编单号,东北侧编双号;只有一个出入口的路、街、巷,门牌号以出入口处为起点按照左双右单顺序编排。顺序号相连的单、双号门牌的钉装位置应大致相近对称。

(二)路、街、巷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按3-5米预留一个空号或按规划建设情况预留空号;未预留空号又需新增号的,可以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排附号,例如:9号之1号,或者继续沿用本地现有合理有序的编排办法予以处理;但附号后不得再增加附号。

(三)分段命名的路、街、巷,以段的名称单独编号。例如:XXX国道XX段18号。

(四)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办公区等有两个及以上出入门口的,可以按照出入门口所在的路、街、巷名称分别编排门牌号,使用其建设规划登记的门牌号或主要出入口的门牌号为主号。

(五)坐落相对孤立且有地名标识或者区域内设置了路、街、巷的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等不编排门牌号,其内部建筑物的门楼牌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编制。

(六)路、街、巷目前仅一侧有建筑物,另一侧将来可能新建建筑物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路、街、巷目前仅一侧有建筑物,另一侧客观条件没有可能新建建筑物的,按顺序编号。

(七)路、街、巷暂未有标准名称的,可以先使用通俗或者临时名称,待今后地名主管部门确定后进行统一变更。临时名称应尊重群众意愿和社会良俗,中心城区内的路、街、巷名称原则不能重复。

  第十条  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等区域内的建筑物编制门楼牌,名称描述格式为: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名称+门牌号或楼牌号,顺序号必须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中文字符统一使用“号”或“栋”,例如:XX小区100号、XX小区10栋、XX村1号;新的建筑物编制楼牌名称时不再使用“幢”“座”等字符。编制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通常从主出入口开始,根据建筑物布局实际,按照导向清晰原则,以一定规则按顺序编排;

(二)区域内已规划建设但尚未建成的楼房,应按照实际分布情况预留楼牌号;

(三)大型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等可以根据实际管理划分若干区域后,再按规则进行编排。

  第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中具有两个及以上单独出入楼梯口(门)的可以编制单元牌,名称描述格式为:建筑物门楼牌名称+单元牌号,顺序号必须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中文字符统一使用“单元”,例如:XX小区2号1单元、10号大院8栋2单元。

  第十二条  建筑物内独立的房屋应编制户(室)牌。户(室)牌号一般从每一层楼的一端开始按顺序编排,应能反映其所在楼层,使用楼层号+房屋顺序号,例如:1908房(室);属地面以下的,前面加所在楼层名称,例如:负1层103房(室)、负2层103房(室);一层楼只有一套(个)房屋的,也应编排顺序号。

  第十三条  地下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门楼牌号编制规则:

(一)地面有相连建筑物的,统一使用地面上的建筑物门楼牌号,遵循相应的编排规则;

(二)地面无相连建筑物的,在其所沿路、街、巷或所在区域内按照导向清晰的规则编排门楼牌号。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的编号原则。

(一)一个院落只能设置一个门牌号,一院多门的,确定一个主门,其余的门按主门门牌号编方位门牌号,方位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主门门牌相一致;

(二)街巷两侧的低层小楼房,没有形成院落的,以主门所在街巷名称为依据编门牌号;

(三)跨区、县城市公路两侧建筑物,以所属街道、镇地域为依据划分并命名各段,按顺序编排门牌号;

(四)同一建筑物内的商铺,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牌;

(五)同一基座上建多栋楼的建筑物,基座单独编一楼号,基座上的建筑物分别编楼号。

  第十五条  门楼牌号只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依次顺序编号,不得跳号,不得使用外文字母。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物门楼牌的编号,按照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的建筑布局先期编号。新建建筑物之间有空地或待拆迁地区的,应根据实际规划情况,预留出备用的门楼牌号,后期建成的建筑物在预留号范围内补编门楼牌号。

重建、扩建或改建建筑物,原门楼牌号符合规定的,沿用原号;原门楼牌号不符合规定的,由公安机关重新编号。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建筑物、增开新门的,有预留号的按顺序号编号,无预留号的在其前号后加附号(例如:XX号之X号)编号。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包括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以及临时建筑物,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在房屋使用前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安装门楼牌。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

(三)房屋所在位置简图(新楼盘同时提供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以及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或建筑物命名的批复)。

其他情形:

(一)属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宅基地批准书》;

(二)老街区、老居民住宅小区增建新房、增开新门而申请门楼牌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批准文件和平面图;

(三)搭建的临时房屋,需提供有关部门发放的临时占地批准文件和简易平面图。

上述资料能够通过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号,并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定期将受理的制牌信息数据通知门楼牌制作单位,明确门楼牌的制作标准和制作期限。制作单位的制作期限最长不应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门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门牌和户(室)牌安装在面对门的右侧位置,距地面不小于2米;

(二)单元牌安装在建筑物出入口上方中间;

(三)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一侧及醒目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5米(二、三楼之间);

(四)一条街的门牌或一个住宅区的楼牌,应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

(五)建筑物在建筑时,应在相应的地方预留安装门牌、楼牌位置;

(六)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爱护门楼牌,发现门楼牌未设置或者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按程序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置或者更换。

公安派出所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门楼牌未设置或者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核实登记,并告知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设置或者更换门楼牌。

  第二十三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应在门面装修施工结束时,按规定重新钉挂门楼牌。

  第二十四条  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人应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

公安派出所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核实后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牌号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

       第二十五条  因新命名或者更改路名等需新设或者变更门楼牌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及相关部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在新命名道路、更名道路路牌设置后及时完成门楼牌的编制、变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第二十六条  门楼牌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安派出所也可以主动更正,并通知当事人相关变更事宜。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改造、路型变化、道路延伸、道路更名及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等原因需变更门楼牌信息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

门楼牌信息变更导致居民户口簿、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地址信息需作相应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址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设置临时门楼牌。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的信息由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部门提供。

悬挂临时门楼牌的建筑物经依法批准保留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正式门楼牌。建筑物被依法拆除的,临时门楼牌予以回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门楼牌的档案管理,完善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推动门楼牌的信息化应用,实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并将门楼牌号设置、变更的信息予以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门楼牌号,擅自编制门楼牌号;

(二)不按规定位置或者阻止在规定位置安装门楼牌;

(三)私自设置、变更、移动或拆除门楼牌;

(四)故意遮挡、覆盖或者污损门楼牌;

(五)损坏门楼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门楼牌日常维护管理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