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扶贫工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阳西县新时期精准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21 14:43:00   来源:阳西县财政局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下简称精准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中共阳西县委 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西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县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珠海市对口帮扶安排拨付给我县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市、县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是多方筹集,限期到位。以扶贫开发帮扶对象人口数人均三年2万元安排扶贫开发资金,省、珠海市、阳江市、阳西县按6:3:0.5:0.5比例承担,县财政每年再安排2条贫困村每村10万元,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建设。帮扶单位自筹资金,可用于帮扶村建设。县将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列入县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在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驻村(镇)工作队(组)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县级统筹。县统筹安排各级扶贫开发资金,镇村按照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组织实施,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帮扶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由帮扶单位决定。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管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是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我县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县统筹,部门、镇、村、工作组(队)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县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总体方案、工作目标、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扶贫开发资金的预算管理,牵头制定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县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六条  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驻镇工作组、驻村工作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筹集使用

第八条  资金筹集。扶贫开发资金按省、市、县三级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筹集。

(一)县财政按政策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分年列入预算,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各级扶贫开发资金拨付到镇、村。

(二)按现行规定,由县统筹,以扶贫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其他涉农等资金,用于推动扶贫开发工作。

第九条  资金分配。各级扶贫开发资金由县统筹安排使用,可以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扶贫小额信贷,余下部分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镇、村。分配给分散贫困人口的资金拨付到镇,分配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拨付到村。帮扶单位自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由帮扶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条  资金用途。

(一)扶贫开发资金安排要符合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着重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脱贫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二)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

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建立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贫困户贷款贴息政策,推广贫困户小额贷款保险。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地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

(一)资金划拨。扶贫开发资金(不含单位自筹扶贫资金)由县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拨至各镇财政所上级资金专用账户。

(二)资金专户。珠海市直(横琴新区)单位可与相对贫困村村委会设立共管扶贫资金专用户,由珠海市(横琴新区)统筹安排的扶贫工作经费等可进入共管账户。

(三)资金审批。村委会和帮扶工作组(队)根据经县政府批准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向镇财政部门申请使用扶贫开发资金时,先由村委会主任和帮扶工作组(队)共同审核,再经帮扶单位、珠海市驻县工作组同意,报镇审核同意后,镇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具体见附件2)。

分散贫困人口的驻镇工作组自身筹集的工作经费,由帮扶单位直接汇到帮扶对象所在镇账户,建立帮扶工作组(队)经费专账,经牵头帮扶单位审核后,按镇开支程序审批支出,专款专用;

各镇、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扶贫开发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由帮扶工作组(队)会同村委会,按照脱贫目标制定扶贫规划,提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帮扶单位、珠海市驻县工作组同意后,报镇政府审核汇总,报县扶贫办、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帮扶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经其单位审批后,报县、镇扶贫部门备案。具体操作程序:

(一)规划编制与审批。

1.编制规划。扶贫规划由帮扶工作组(队)会同村委会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照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精准编制,要重点突出一镇一业、一村一品,连片规划、连片开发,因户施策、一户一法。扶贫规划应按三年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2.选取项目。帮扶工作组(队)会同村委会,根据编制的扶贫规划,选取可行性项目,编制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必要时请专家进行指导论证。项目确定后,经帮扶单位、珠海市驻县工作组同意后,在镇政务、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

3.申报审批。各村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扶贫办、财政部门审核。县扶贫办、财政部门在收到镇报送的计划后及时汇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见附件1)。

(二)建立项目库。

将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扶贫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组织镇村分年度实施。

    (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和帮扶工作组(队)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散居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目由镇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属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自建自管。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县、镇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资金由帮扶单位驻村干部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核,分散贫困人口扶贫开发资金由贫困人口所在镇和驻镇工作组共同审核。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县、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扶贫资金实行定期报告制。驻村工作队、驻镇工作组和村委会每年年底前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结算报告分别报镇人民政府和县扶贫办。对当年有计划仍未支付的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一)镇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镇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各镇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汇总各镇情况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于每210前开展对镇村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根据镇村上报的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开展县上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县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县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经集体研究作出违法违纪筹集使用扶贫开发资金决定的。

(二)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中,强迫下属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经办人员违反集体决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的。

(四)藏匿、涂改、伪造、销毁账表凭证的。

(五)阻挠、抗拒上级审计督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包庇下属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屡查屡犯的。

(八)贪污扶贫开发资金数额较大的。

(九)被审计、财政部门检查通报,给扶贫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被群众反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实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和项目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报: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扶贫办,省直、珠海市直、横

琴新区直、阳江市直有关对口扶贫单位。

阳西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612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