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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曝光|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公布2026年上半年典型行政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6-07-30 16:05:40   来源:阳西县应急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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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爆竹制品,罚!

(一)基本案情

2026年2月12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西县某粮油商店开展安全检查,查明该商店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爆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依法责令该粮油商店限期改正,并于当日对该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二)处罚情况

该粮油商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责令该粮油商店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该粮油商店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许可审批规定,这既是维护公共安全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经营者自身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前提。本案中粮油商店未经许可审批私自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理应受到处罚。本案的曝光,也提醒所有从事商品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危险品、烟花爆竹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再开展经营活动,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广大群众也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案例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罚!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622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阳西县某刀柄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生产车间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的问题,并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2026623日,我局依法对阳西县某刀柄加工厂立案调查。

阳西县某刀柄加工厂的以上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十一条第(五)项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并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该刀柄加工厂立即停止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二)处罚情况

该刀柄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鉴于该木柄厂积极配合整改,对该刀柄加工厂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教育意义

生产车间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该做法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做法无法有效控制可燃性粉尘积聚,极易在作业过程中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一旦遇到点火源,极有可能引发粉尘爆炸事故,严重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

本案中刀柄加工厂虽未造成实际事故后果,但其使用重力沉降室作为除尘设施已经触碰了粉尘涉爆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红线,充分暴露出该企业安全红线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粉尘爆炸风险认识不足,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此类行为在木制品加工、金属打磨等涉爆粉尘行业中具有典型性,警示相关企业必须严格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自查自改,及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切实落实粉尘清理、通风除尘、防爆电气等关键防控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案例三: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罚!

(一)案件情况

2026年7月6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西县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屋顶作业区域存在高处作业活动,经查,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规上岗作业。针对该问题,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向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就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处罚情况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对广东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教育意义

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本案中,涉事企业安排未持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也反映出企业对高处坠落等高风险作业危害认识不足、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此类行为极易引发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秩序。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作业前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筑牢高风险作业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