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塘口278省道“8·11”一般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阳西塘口“8·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目录
二、事故现场情况 9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10
(一)事故直接原因 10
(二)事故间接原因 10
(三)事故性质 10
(一)事故相关企业单位 11
(四)其他处理建议 17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7
阳西塘口278省道“8·11”一般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11日8时30分许,在阳西县塘口镇278省道145公里100米路段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以下简称阳西塘口“8·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的有关规定,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了前期调查处理,初步认定本起事故涉及的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可能对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且存在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2025年8月14日,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及塘口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阳西塘口“8·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8月10日15时35分,马某驾驶粤AA4XXX1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广州市从化区出发驶往茂名市电白区。8月11日8时30分许,其驾驶该车沿278省道从阳春往阳西方向行驶,行至阳西县塘口镇278省道145公里100米路段时,未采取任何减速、紧急制动措施,直接追尾碰撞到前方同向同车道、由谭某驾驶、正在减速行驶等待交通信号灯的粤R7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XXXX挂号重型半挂车),造成两车损坏和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马某于2025年8月11日18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2025年8月11日8时37分,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值班民警接到县局110指挥中心的指令,称在阳西县塘口镇278省道塘口中学路口有两辆货车发生碰撞,有人员受伤。接报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于8时50分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勘查。8时40分,阳西县塘口镇卫生院的救护车在接报后到达现场开展现场施救。同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部署,统一调度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以及塘口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经事故现场初查,粤AAXXXX1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马某被困于驾驶室内,受伤严重,医护人员在事故现场抢救,后因伤者马某伤情严重,被紧急送往阳西县人民医院继续救治。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于2025年8月11日10时10分结束,事故现场路段没有出现交通拥堵现象和次生事故,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事故发生后,阳西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以及塘口镇政府等相关单位接报后,响应迅速,应急组织得力,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处置过程正确,没有存在拖延时间和救援失误等情况,现场处置及时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也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1.肇事车辆情况。粤AAXXXX1号轻型厢式货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广州市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XXXX房。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入户时间:2024年11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事故发生前,该车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该车核定载质量:1050kg,事故发生时装载4920kg零食货物。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保险单号:10568XXXX5605,车辆商业险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黄埔支公司,保险单号:AGUZ0XXXX1N。
2.肇事车辆驾驶人情况。马某,肇事车辆驾驶员,男,32岁,户籍住址: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XXXX号,家属联系电话:135XXXX67,驾驶证号:44XXXX3512,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08月31日,有效期至2033年8月31日,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对马某抽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没有涉嫌酒醉驾,在事故中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委托司法检验鉴定,马某的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
自2025年3月以来,马某通过自主承揽业务,驾驶肇事车辆粤AAXXXX1号轻型厢式货车,从事主要集中于广州与湛江之间的往返区间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1.被追尾车辆。粤RXXXX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XXXX挂号重型半挂车)(以下简称“被追尾车辆”),车辆所有人:英德市XXXX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英德市XXXX室。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入户时间:2017年8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8月。事故发生前,该车车辆状态为正常。该车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事故发生时装载水泥,总牵引质量39785kg。车辆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XXXX6520、PDAAXXXX4613。
2.被追尾车辆驾驶人情况。谭某,被追尾车辆驾驶员,男,47岁,具有有效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质,户籍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连州镇XXXX号,联系电话:150XXXX27,驾驶证号:44XXXX6391,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82年3月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现场对谭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没有涉嫌酒醉驾。
1.肇事车辆行驶情况。2025年8月10日15时35分,肇事车辆在南京XXXX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分公司装载4920kg零食货物后,出发驶往茂名市电白区。8月11日0时23分熄火,熄火时长为3小时57分钟;4时20分重新启动,于5时58分行驶至G324国道与春湾镇卫国路口,至6时28分熄火,期间连续驾驶2小时8分钟;熄火46分钟后,7时14分再次启动,于8时30分许行驶至阳西县塘口镇278省道145公里100米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在上述行驶过程中,肇事车辆均处于正常行驶状态,途中未进行卸货。
2.被追尾车辆行驶情况。被追尾车辆于2025年8月11日6时许,从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海螺大道海螺水泥厂出发,沿278省道从阳春往阳西县城方向行驶,准备送货到茂名,于8时30分许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
1.肇事车辆检测、鉴定情况。经委托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结果为该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和灯光系统除因事故造成的损坏外,其余未见不合格项;另经对该车在事故发生碰撞时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48km/h。
2.被追尾车辆检测、鉴定情况。经委托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对被追尾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结果为该车的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未见不合格项,该车的灯光系统的右后制动灯不工作,痕迹陈旧,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1.1条[1]相关技术要求,故灯光系统不合格。由于鉴定条件不足,被追尾车辆的行驶速度不能鉴定。
1.肇事车辆出租单位。广州市昊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昊XXX”),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与出租方,该公司目前为正常经营状态。2024年12月11日,昊XXX与河源市鑫XXX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出租10辆地上铁S60PLUS/厢式货车,其中包括肇事车辆,租赁期限为12个月。2024年12月17日,XXXX正式将肇事车辆交付河源市XXXX有限公司使用。
2.肇事车辆原承租单位。河源市鑫XXX有限公司[3](以下简称“鑫XXX”),肇事车辆原承租方,曾主要经营“多多买菜”上门配送业务。因经营困难、持续亏损,鑫XXX已于2025年3月正式解散[4],目前处于经营终止但未依法注销的状态。XXXX停止生产经营后,肇事车辆由该公司前员工马某个人使用。自此,肇事车辆的租金等相关费用由马某个人承担,经营由其自负盈亏。
3.网络货运经营单位(承运人)。深圳市鸿XXX有限公司[5](以下简称“鸿XXX”),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南京万XXX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分公司于2025年5月1日签订《运输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深圳鸿X承接南京万XXX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分公司相关货物运输业务。
2025年8月10日,南京XX现场仓库管理员李某通过微信,将南京万XXX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分公司的运输任务指派给常合作的马某(实际承运人)。双方在微信上仅确认货物运输件数、运输里程数、装货与收货地点但未确认装载货物质量后,马某驾驶肇事车辆前往南京XXXX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分公司仓库装货并运往茂名市电白区。
4.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托运人)。南京万XXX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分公司[6]。以托运人身份与承运人鸿XXX于2025年5月1日签订《运输服务协议》。协议委托XXXX在合同有效期内提供相应货物运输服务。万XXX及其仓库在肇事车辆货物装载前后,仅向网络货运经营单位(承运人)鸿XXX及肇事车辆驾驶员马某告知所装载货物的件数,未主动告知其具体装载质量。
5.被追尾车辆所属单位。英德市安XXX有限公司,被追尾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成立于2016年03月03日,经营者为陈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XXXXC05Y,企业地址位于:广东省英德市大站镇XXXX铺位,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批发和零售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
(一)天气情况:事发路段天气晴天,路面干燥,事发时能见度好。
(二)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阳西县塘口镇278省道145公里100米路段,现场为交叉路口,有道路交通信号灯,水泥路面,完好、干燥,标线、标志和交通信号灯控制,视线清晰。
(三)涉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被追尾车辆静止在278省道从阳春往阳西方向的机动车道上,肇事车辆静止在被追尾车辆的车尾位置,距离约2米。
(四)车辆痕迹:肇事车辆的车头严重损毁,被追尾车辆的车尾有新碰撞痕迹。
(五)路面痕迹:278省道从阳春往阳西方向有肇事车辆车头损坏后的散落物,事发路面未见肇事车辆的刹车痕迹。
(六)监控情况: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可以完整清楚地看到其在未采取任何减速、紧急制动措施的情况下,追尾碰撞到同向同车道前方的机动车导致发生事故的经过。
(七)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辆车辆损坏。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目前核定死亡人员赔偿金和车辆损坏费用约为135万元。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司法鉴定、人员询问、视频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车辆明显超载,驾驶人马某仍驾驶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行至阳西县塘口镇278省道145公里100米路段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亦未采取任何减速、紧急制动措施,径直追尾碰撞同向同车道前方机动车,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涉事单位作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主体,对新兴业态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关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疏漏;在动态监控、货物装载质量查验、车辆与驾驶人审查等环节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有效监督管理。
经调查认定,阳西塘口“8·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单位
1.广州市昊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昊XXX),作为肇事车辆(粤AAXXXX61号轻型货车)的出租单位,未对承租单位(人)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具体表现为:未定期对原承租单位鑫XXX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对所出租车辆及其驾驶人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未针对所出租车辆的相关驾驶人或督促承租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深圳市鸿XXX有限公司(鸿XXX),作为网络货运经营单位(承运人),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具体表现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针对装载车辆超载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与托运人万XXX就装载质量进行有效确认并留存记录,未审查实际承运人装载车辆(肇事车辆)的核载质量要求,未主动告知实际承运人马某载货质量;未采取监控或货物装载查验等技术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员马某的超载运输行为。
3.南京万XXX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分公司(万XXX),作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托运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辨识能力缺失,分级管控措施缺位。具体表现为:未建立货物配载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审查实际承运人载货车辆(肇事车辆)的核载质量要求,未采取过磅、货物装载查验等技术或管理措施,识别和防范因超载运输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员马某的超载运输行为,致使该车辆在超载状态下被放行。
1.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负责事发辖区路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多措并举保障交通安全:一是优化勤务模式,实行高峰站岗、平峰巡逻、夜间严查,确保路面管控无死角;二是加强科技应用,利用电子警察等设备精准打击交通违法行为;三是开展联合执法,与交通、城管等部门合力整治道路交通乱象;四是深入排查道路隐患,及时整改事故多发路段隐患;五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进校、企业、社区宣讲及发放资料,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据统计,2025年以来,三中队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4508起,同比增加100.35%;其中酒醉驾51起,同比增加18.60%,超载66起,同比减少27.47%,无证驾驶418起,同比增加38.87%,事故死亡8人与去年持平,有效遏制了严重交通违法。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已基本履职到位。
2.阳西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事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巡查执法,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具体包括:一是加强公路路政执法。加大治超力度,落实“一超四罚”,强化源头治理和高速入口治超;二是抓好道路运政执法。巡查客运站场及周边区域,查处非法营运,联合公安交警加强机动车维修和危险品运输执法;三是推进科技治超。利用超限检测点开展治超,做好非现场执法案件推送;四是优化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路域“脏、乱、差、堵”等道路现象,改善公路沿线环境。据统计,2025年以来,阳西县交通运输局共出动执法人员586人次、执法车辆141车次,查处案件25宗,其中源头案件4宗、超限超载13宗、非法营运4宗、扬撒1宗、非法改装1宗、监控失职1宗、异地教培1宗;处理投诉案件8宗。阳西县交通运输局已基本履职到位。
3.阳西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辖区公路养护工作。为切实落实阳西县农村公路养护各项任务,管理站制定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事发路段路面技术状况和附属设施较为良好,养护工作主要围绕路域环境卫生整治、绿化美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展开。2025年1月至10月期间,累计派出养护工作人员172人次,清除路障及倒伏树木150处,清理遮挡视线绿化12处,修剪沿线杂草8次,提升路域环境,有效提升了路域环境,减少了交通安全隐患,切实增强了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阳西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已基本履职到位。
4.塘口镇政府,作为属地管理政府,通过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路面执法和深入宣传教育等措施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在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资2421万元完成县道X847塘桐公路升级改造并通车,对两个行政村3条自然村道路实施单改双扩建,累计投资10万元整治镇街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20多处;在路面执法方面,通过实行劝导员打卡机制和组织人员在重点时段、路段疏导来保障交通道路畅通,通过组织网格员开展常态化夜巡保障夜间道路安全,通过部门联动合作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降低道路交通事故风险;在宣传教育方面,2025年以来,镇政府组织开展“民法典进企业”“法治益企业”活动12场,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5000份;利用应急车、大喇叭在节假日巡回宣传,覆盖群众超1万人次。塘口镇政府已基本履职到位。
马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在肇事车辆明显超载情况下,马某仍驾驶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行至阳西县塘口镇278省道145公里100米路段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亦未采取任何减速、紧急制动措施,直接追尾碰撞同向同车道前方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并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7]之规定,鉴于马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广州市昊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昊XXX),作为肇事车辆(粤AAXXXX1号轻型货车)的出租单位,未对承租单位(人)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8]之规定,建议由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依法依规处理。
2.深圳市鸿XXX有限公司(鸿XXX),作为网络货运经营单位(承运人),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9]和《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第八条[10]之规定,建议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处理。
3.南京万XXX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分公司(万XXX),作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托运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辨识能力缺失,分级管控措施缺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11]之规定,建议由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彭某,作为广州市昊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昊XXX)的主要负责人,对承租单位(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定期对原承租单位鑫XXX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对所出租车辆及其驾驶人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未针对所出租车辆的相关驾驶人或督促承租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2]之规定;建议由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依法依规处理。
2.曹某,作为深圳市鸿XXX有限公司(鸿XXX),作为网络货运经营单位(承运人)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针对载货车辆超载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载货车辆(粤AAXXXX61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核载质量要求和实际货物装载质量;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驾驶员马某的超载运输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3]之规定,建议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处理。
3.王某,作为南京万XXX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分公司(万XXX)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未到万XXX仓库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驾驶员马某的超载运输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4]之规定,建议由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在开展阳西塘口“8·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司法机关、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如发现上述或其他单位(个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装载源头等相关运输行业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确保对营运车辆和运输过程实施有效监管。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典型事故案例警示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考核。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建立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实行严格惩处,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运输企业和路面的全过程监管与联合执法。督促货运源头单位严格落实称重检测、装载记录等管理制度,严禁超标准配载。加大路面巡查和执法力度,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常态化开展流动治超,推广应用不停车检测系统。对查处的超载车辆,一律追溯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运输企业责任,依法实施“一超四罚”,形成源头防范、过程监管和路面执法相结合的全链条监管格局。
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对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严厉查处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违法网络货运经营者,确保网络平台道路运输的安全。
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结合“安全生产月”“全国交通安全日”等主题活动,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货运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定期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和责任追究情况,强化警示震慑效应。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交通安全监督,举报货运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道路运输安全的良好氛围,提升全行业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阳西塘口“8·11”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5年11月19日
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1.1 条: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纵。
2[] 广州市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07月01日,经营者为李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HCR09J,企业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XXXX房,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
3[] 河源市鑫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XXXXFAH1C,法定代表人:王洪,经营业务范围: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外卖递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3-02-15,营业场所:东源县205国道北面、高速路口东面XXXX。
4[] 根据事故调查组人员在鑫XXX的现场调查图片显示,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已清空,人员已解散,处于停止营业状态。该公司场地出租方证实XXXX已于2025年3月解除场地租赁合同。此外,根据鑫XXX2024年8月至2025年8月增值随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和活期存款明细帐,进一步证明该公司自2025年3月起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5[] 深圳市鸿XXX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04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6KA1E,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XXXX43号,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三路88-8号清凤荣盛创投大厦201B1室,法定代表人:曹某。该企业于2022年4月27日经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核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目前已处于注销状态。
6[] 南京万XXX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06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NK93,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区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0[]《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第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粤公网安备 441721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