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织篢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7·18”一般其他伤害瞒报
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阳西织篢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7·18”一般其他伤害瞒报事故调查组
目 录
四、 事故原因和性质 11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1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1
(三)事故性质 11
(一)事故相关企业单位 12
(七)建议内部处理的人员 24
(九)其他处理建议 25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6
阳西织篢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7·18”一般其他伤害瞒报
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18日,江西昂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热冷电联产项目外委楼的东侧楼梯间,因碰撞横置楼梯两侧的钢管摔倒,跌落至楼梯转角平台导致重伤。
2025年4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及《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阳西京能“7·18”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阳安办函〔2025〕40号)的要求,阳西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冯**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陈**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阳西高新区管委会以及织篢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阳西织篢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7·18”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瞒报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瞒报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瞒报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人情况
1.当事人的信息情况
付**,男,身高约为167cm,出生于19**年*月*日(截至2024年7月18日事故发生之日,付**年满61周岁),高中文化,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60124********0930,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号,联系电话137******82。付**于2024年3月30日与江西昂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署《临时用工劳务合同》,在用工劳务合同约定承担的劳务内容为:在阳江市阳西县中山火炬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四期中信路北侧,278省道西侧的京能阳江阳西天然气热冷电联产项目外委楼现场做泥工。
2.当事人受伤情况
付**于2024年7月18日经阳西县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1.脊髓损伤(颈5-7椎体水平);2.双下肢截瘫;3.颈5/6、颈6/7椎间盘突出;4.头皮裂伤;于2024年8月13日经广州华侨医院出院诊断为:1.颈部脊髓损伤;2.颈椎骨折术后(C5、6);3.四肢瘫痪;4.神经源性膀胱;5.轻度贫血;6.低蛋白血症。付**先后在广州华侨医院下属中医医学第二附属医院和阳西总医院中医医院进行康复锻炼治疗。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相关规定,付**先后被医疗机构诊断为瘫痪等严重伤情,其对应的损失工作日已超过105日,因此,付**构成重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1]规定,该起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阳西京能”)负责落实阳江阳西天然气热冷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占地164亩,拟规划建设3x12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冷电联产机组及环保综合能源项目,总投资约23亿,计划于2025年5月投产。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工程于2023年10月28日开工。其中外委楼属于该项目办公生活区施工范围。
2.监理联合体:西北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3](以下简称“西北电力”),系中央企业所属企业[4];四川能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5](以下简称“四川能建”),系中央企业所属企业[6]。阳西京能为实施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施工监理服务,于2023年10月11日与西北电力和四川能建签订监理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监理开始日期:2023年10月28日。监理服务期限预计为450天。
监理联合体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西北电力为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的主辅生产工程、厂址相关单项工程及特殊项目,协助业主设备催交、运输验收交接、投标等全部建设工作,包括施工准备、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工程施工、调试、竣工验收、施工缺陷消除、竣工结算直至达标投产等全方位、全过程的监
理工作;四川能建(联合体成员方)负责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办公生活区建设监理相关工作。
3.施工总承包联合体: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7](以下简称“江西电建”),系中央所属企业[8];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以下简称“CMEC”)。江西电建作为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CMEC作为联合体成员方与阳西京能于2023年10月26日签约的总承包范围包括:承包人将在一揽子价格的基础上承担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厂区内及厂区围墙外1m范围内的全部与本工程相关的二次设计、设备采购(燃机及其发电机组和蒸汽轮机发电机组设备、余热锅炉岛设备除外)、材料供应、施工、安装、调试、试验、检验、服务、工程期间档案管理等所有工作。各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并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职责。
其中,江西电建作为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在联合体中标后,负责工程总承包合同文件编制、与CMEC共同签署合同以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项目实施阶段,江西电建负责项目总体协调管理,负责厂区内及厂区围墙外1m范围内的全部与本工程相关的二次设计、材料供应、建筑、安装、调试、试验、检验、服务、设备及物资仓储管理、工程期间档案管理等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桩基检测、土建及金属第三方实验室、机组性能验收试验,以上工作不在本工程招标工作范围内)。CMEC在投标阶段负责为江西电建提供本工程投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在实施阶段负责配合江西电建完成设备采购工作。
4.专业分包单位。鸿岳能源工程有限公司[10](以下简称“鸿岳能源”)与江西电建于2024年5月9日签约的分包工程承包范围:阳江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厂前区外委宿舍标段工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金属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防暖通工程、电气工程、土石方与施工降水工程、楼面与屋面工程、门窗工程、给水与排水工程、采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照明与防雷接地工程、道路与地坪工程、消防验收等;具体施工内容以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年版)为准(具体范围以图纸和业主要求为准)。双方签订了安全协议,并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职责。
5.劳务分包单位。江西昂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以下简称“江西昂步”):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09月21日,信用代码为91360121MA39AR8857,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塔城村东万村自然村42号,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没有施工劳务资质。
江西昂步与鸿岳能源于2024年2月份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由江西昂步负责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的部分劳务,具体涵盖提供该项目所需的相应工种及相应的劳务人员。双方于2024年5月17日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
(三)事发当日天气情况
经核查事发当日气象记录,事故发生时当地天气:大雨~多云,26℃~28℃,东南风3级。
(四)事故发生地点情况
事故发生在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外委楼东侧楼梯间,位于地下室至上一层的楼梯段。事发时,该楼梯段砌筑已完成,尚未完成抹灰、批腻子及地砖铺贴作业。楼梯段地下室的出入口处无围闭、安全围栏及相关安全警示(图1)。经现场测量:东侧楼梯梯段宽度约为1.4米,踏板高约17厘米,踏板宽约27厘米,楼梯斜坡度约为31度。该东侧楼梯从地下室上9级台阶后有一转角平台,从转角平台再往上7级台阶(转角平台到第7级台阶直线距离约为2.43米)上方约1.5米高处有一条横贯楼梯两侧的钢管(图2)。此条钢管是原本安装用于砌筑布架设台,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该地下室东侧楼梯一层出入口处拉安全警示带,出入口外围(图3)正在开挖用于预埋水管的沟槽,沟槽深约1米、宽约2米,开挖区域土方未清运,大量松散泥土堆积于沟槽边缘,形成不规则堆积隆起,现场安全警示带四处歪斜或贴附于地面。东侧楼梯一层出入口外围泥土外翻,通行不便,雨天尤为困难。

二、事发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8日上午,江西昂步泥工付**、王**等人在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外委楼地下室进行抹灰作业,工人下班需到一层办公区打卡拍照。中午临近下班时,付**从东侧楼梯地下室出入口进入事发楼梯间,当他沿楼梯转角平台行至地面一层的楼梯段时,未及时避让横置在第7级台阶上方的钢管,导致头部撞上钢管而向后摔倒,并滚落至楼梯转角平台。11时37分,王**等其他作业人员经西侧楼梯到达一层办公区完成打卡拍照后,鸿岳能源劳务派遣考勤管理员饶**发现付**没来拍照打卡,便去寻找,最终在外委楼地下室东侧楼梯发现付**受伤躺在转角平台,安全帽掉落在转角平台上。
(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鸿岳能源劳务派遣考勤管理员饶**立即通知鸿岳能源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人员判断等待120救护车可能延误救治时机,于是在未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的情况下,11时55分,鸿岳能源泥工带班班长万**背付**离开东侧楼梯,鸿岳能源采购员李**开车送付**至阳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导致付**一人受重伤,事故相关的治疗抢救费用共计60万元(人身伤残赔偿未达成一致)。
(四)事故善后处置情况及评估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不当,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报警和叫救护车,未对伤者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未有效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组成立之前,涉事公司多次与伤者付**家属就赔偿事宜展开协商。由于付**的工伤鉴定结果尚未明确,各方在赔偿金额上一直未能达成共识,致使协商陷入僵局,矛盾逐渐升级。
三、事故举报核查情况
经查,2024年7月18日事故发生后,作为事发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单位,鸿岳能源没有重视付**受伤一事,既没有将付**受伤一事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也没有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更没有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024年10月28日,伤者付**向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阳西县“7·18”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该信息通过粤政易转至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开始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起事故进行初步核查。
2024年11月15日,付**向阳江市应急管理局提交投诉书,投诉江西电建,请求:1.立即核查并确认付**本人于2024年7月18日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认定江西电建瞒报事故,上报并提请阳江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2.认定江西电建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追究江西电建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3.将核查处理结论和事故调查报告书面回复付**本人。
2024年11月21日,阳江市应急管理局向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下发《阳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核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函》(阳应急函〔2024〕128号),并附上述付**投诉材料,要求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0日前将付**于2024年7月18日在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务工时发生事故的核查处理情况上报阳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经初步核查推断付**受伤事故是一起疑似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涉嫌瞒报、迟报情况后,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形成《阳西织篢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7·18一般事故初步核查报告》上报给阳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阳西京能“7·18”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阳安办函〔2025〕40号),阳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组织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冯**任组长,各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泥工付**作为从业人员,从存在安全隐患的东侧楼梯通行,未留意横置在楼梯两侧钢管的高度,对横置钢管未保持足够警觉和及时避让,付**自身安全意识薄弱、粗心大意,最终直接撞上钢管导致从楼梯摔倒滚落受伤。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安全防护措施缺陷。事发楼梯段中用于砌筑布架设台的钢管未及时拆除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形成安全隐患。此外,事发楼梯段出入口处无围闭、安全围栏及相关安全警示,无法对付**进入危险区域形成有效安全警示和物理阻挡。
2.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涉事企业和监管部门未建立有效的危险区域分级管控制度,对危险区域风险辨识不全面、不充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执行不力,安全巡查不细致、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外委楼东侧楼梯和钢管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阳西织篢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7·18”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属于瞒报。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单位
1.鸿岳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鸿岳能源)作为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外委楼施工建设的专业分包单位,存在以下问题: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外委楼装饰装修、消防暖通专业工程;违规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江西昂步;未及时与劳务分包单位江西昂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落实协议要求;未督促劳务分包单位江西昂步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禁止男55岁以上进入工地”的安全管理要求,使用超龄人员付**在施工现场从事泥工作业;施工现场隐患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隐患的钢管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发楼梯段出入口未设置围闭设施、安全围栏及警示标志;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东侧楼梯和钢管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不当,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报警和叫救护车,未有效保护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付**受伤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鸿岳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鸿岳能源)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存在瞒报行为。
2.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电建)作为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总承包单位的牵头人,将外委楼装饰装修工程、消防暖通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鸿岳能源,且未有效履行总承包单位牵头人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认真核查劳务分包单位江西昂步施工劳务资质情况;未有效监督专业分包单位鸿岳能源与劳务分包单位江西昂步及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审查劳务分包单位江西昂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对专业分包单位鸿岳能源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东侧楼梯和钢管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江西电建作为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且未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直接导致专业分包单位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上述管理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因此,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电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江西昂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昂步)作为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外委楼施工建设的劳务分包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即与专业分包单位鸿岳能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接建筑施工劳务作业;未及时与专业分包单位鸿岳能源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落实协议要求;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有效督促相关单位整改东侧楼梯和钢管的安全隐患。
4.四川能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能建)作为监理联合体的成员方负责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办公生活区建设监理相关工作,存在以下监理失职行为:一是现场安全监理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东侧楼梯和钢管的安全隐患;二是分包资质审查不到位,未对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情况进行有效核查;三是未有效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未有效监督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与执行,未有效审查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根据监理联合体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四川能建对事发地点施工建设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5.西北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西北电力)作为监理联合体的牵头方负责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的主辅生产工程、厂址相关单项工程及特殊项目等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存在以下管理问题:一是对联合体成员单位监理工作督导不力,未有效督促四川能建履行办公生活区建设的现场安全监理职责;二是未认真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未认真组织对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情况进行核查;三是未认真组织落实和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未监督分包单位及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执行,未审查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根据监理联合体职责分工,西北电力对项目整体监理工作负有牵头管理责任。
6.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阳西京能)作为阳江阳西天然气热冷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总承包、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但存在对总承包、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不严,对总承包单位的具体发包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监理职责情况未进行认真有效审查。
(二)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阳西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阳西高新区管委会”)。阳西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和一体化政务服务衔接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集中“窗口”办公,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和服务,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市政工程验收备案等。
阳西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发证审批部门机关,存在以下问题:未严格按照要求在每个季度召开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2024年第二、三季度以召开安全培训班替代应当每季度召开的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未认真贯彻省、市、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未按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项目外委楼东侧楼梯和钢管的安全隐患;未对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情况进行审查;未有效监督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及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审查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2.阳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县质监站是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内设的服务事业单位,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受阳西高新区管委会委托负责阳西县高新区管辖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付**受伤事故发生前后期间均在上述委托有效期限内。
县质监站作为受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对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然而,在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实际监管过程中,县质监站在安全检查中没有深入细致,在2024年7月16日检查时,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外委楼东侧楼梯和钢管的安全隐患,间接导致事故隐患持续存在。
3.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能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规定召开了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但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县质监站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二是2024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结束后,未严格按照规定形成正式会议纪要。
六、对事故及瞒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鸿岳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鸿岳能源)作为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外委楼施工建设的专业分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专业工程;违规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未及时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落实协议要求;未督促劳务分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禁止男55岁以上进入工地”的安全管理要求;施工现场隐患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隐患的钢管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发楼梯段出入口未设置围闭设施、安全围栏及警示标志;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不当,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报警和叫救护车,未有效保护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鸿岳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存在瞒报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12],第三十五条[13],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14],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17],第二十八条[18],第五十一条[1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20];《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款[2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22]之规定;建议由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23]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24]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电建)作为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总承包单位的牵头人,将外委楼部分专业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且未有效履行总承包单位牵头人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具体表现为:未认真核查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劳务资质情况;未有效监督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及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审查劳务分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对专业分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江西电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5]、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2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2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29],《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款[3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二项[3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32]之规定,建议由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33]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
1.戴**,作为鸿岳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鸿岳能源)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超越资质承揽专业工程;未审查劳务分包资质情况;未督促与劳务分包单位及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审查劳务分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存在瞒报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五条[34],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35],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3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37]之规定;建议由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五条第一项[38]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39]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邹**,作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电建)的主要负责人,对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情况;未有效监督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及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审查劳务分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分包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五条[40],第二十一条第五项[4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42]之规定,建议由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五条第一项[43]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单位
1.对上述江西昂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由阳西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阳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对上述四川能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由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阳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对上述西北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由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阳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建议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人员
1.付**,作为鸿岳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鸿岳能源)在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外委楼施工建设的项目负责人,未落实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制定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二是未严格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未对施工现场隐患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对劳务分包资质和安全协议进行有效审查,未督促劳务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年龄限制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不当,未有效保护事故现场,对事故负有责任,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阳西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2.李**,作为江西昂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昂步)的主要负责人,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承接专业分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且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和有效督促相关单位整改东侧楼梯和钢管的安全隐患。建议由阳西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3.万**,作为江西昂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昂步)在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外委楼建筑施工劳务作业的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未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有效督促相关单位整改东侧楼梯和钢管的安全隐患,未有效监督和制止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未督促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督促落实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议由阳西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4.龚**,作为鸿岳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鸿岳能源)在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外委楼施工建设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议由阳西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5.冷**,作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电建)在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的项目经理,将外委楼部分专业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且未履行项目负责人对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审核劳务分包单位资质情况,未监督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及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审查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未严格监督分包单位执行从业人员年龄限制要求,未及时排查处理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阳西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阳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配合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6.王**,作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电建)在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的安全总监,未有效履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监督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及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审查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未及时排查发现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未严格监督分包单位执行作业人员年龄限制要求;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阳西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杨**,作为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监理联合体的总监理工程师,未有效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工作;未有效核查分包单位资格;未有效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未有效监督分包单位及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发现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建议由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上述人员处理结果及时函告阳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
泥工付**作为从业人员,从存在安全隐患的东侧楼梯通行,未留意横置在楼梯两侧钢管的高度,对横置钢管未保持足够警觉和及时避让,付**自身安全意识薄弱、粗心大意,最终直接撞上钢管导致从楼梯摔倒滚落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此次事故中受重伤,仍需继续接受治疗,建议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建议对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阳西县纪委监委机关处理。
(七)建议内部处理的人员
1.苏*,作为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阳西京能)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督促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由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2.于**,作为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阳西京能)在阳江阳西天然气热冷电联产项目的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对总承包、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不严,对总承包单位的具体发包安全管理情况、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监理职责情况未进行认真有效审查,建议由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3.郝**,作为阳西天然气联产项目办公生活区建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未有效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未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监督分包单位及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认真检查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建议由四川能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上述人员处理结果及时函告阳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八)建议安全生产约谈单位
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阳西京能)作为阳江阳西天然气热冷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总承包、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由阳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九)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阳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书面检讨,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责成阳西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阳西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责成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阳西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4.在开展阳西织篢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7·18”一般其他伤害瞒报事故调查过程中,司法机关、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如发现上述或其他单位(个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政府监管履职,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政府部门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通过完善制度执行和隐患排查机制,防范监管缺位导致的安全风险。一是压实季度安全会议制度,严格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要求,每季度召开防范特大安全事故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二是认真贯彻省、市、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动态台账,系统化、标准化地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有效提升重大风险防控的精准性和时效性;三是认真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采用“双随机”抽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的具体落实情况,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是强化审批与监管联动,严格落实“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同步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及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源头杜绝无资质承包、超资质施工和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发证后要加强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检查、信用惩戒等手段,对已许可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开展常态化核查,切实强化许可证的事中事后监管效力。
(二)规范分包管理全流程,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须健全分包准入、过程监督和人员管理体系,杜绝违法分包和安全管理漏洞。建设单位对总承包、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把关,禁止以包代管,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安全生产许可情况及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施工全过程安全可控。一是严格分包资质审查,总包单位应建立“资质预审-动态复核-黑名单”机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核验分包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人员资格,严禁资质挂靠或超资质承揽业务;二是强化过程监管,要求各施工单位在进场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并进行备案,总包单位须每月核查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及专项施工方案交底资料,监理单位应定期开展现场巡查并留存影像记录;三是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科学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严格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并落实整改责任人、措施和时限,确保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整改、早消除,形成全过程闭环管理。同时,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总包、监理单位召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分包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通过强化各方责任落实,全面提升施工现场本质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效能
完善事故举报机制,通过激励保护和快速处置提升公众参与度,形成安全生产共治格局。一是健全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督促企业建立隐患举报专项通道,最大限度调动企业内部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健全企业“吹哨人”举报奖励制度,形成“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必须“零容忍”,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处罚涉事企业和责任人,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同时,对可疑事故线索快速响应、深入调查,确保事故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报,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三是开展防范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宣传教育活动,制作瞒报事故警示教育片,开展警示教育培训,并建立瞒报事故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典型瞒报事故案例,提示提醒政府监管人员和企业员工充分认清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和违法成本,认真履行事故信息报告职责,营造防范和打击事故瞒报的浓厚氛围。
阳西织篢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7·18”
一般其他伤害瞒报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5年8月15日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京能(阳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 年5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MABMHB6Y61, 注册地址:阳江市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注册资本为2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苏*。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环境 保护监测;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专 用设备修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储能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节能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安全生产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 西北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849257,成立于1994年04月23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80号,法定代表人为吴**。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力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西北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系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系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5.05%、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7%、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持股0.26%,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最大股东,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属于中央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西北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是中央企业所属企业。
5[] 四川能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23日,注册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16号1栋,法定代表人为李**。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设备监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承接档案服务外包;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玻璃仪器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 四川能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系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系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5.05%、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7%、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持股0.26%、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最大股东,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属于中央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四川能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中央企业所属企业。
7[]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1958 年08月0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9401,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 69号,注册资本为10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邹**。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供暖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证服务,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节能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数据处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 术服务,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生态环境材料制造,固体废物治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金属结构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技术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系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控股53.05%,而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属于中央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是中央企业所属企业。
9[]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2年03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710J,注册资本:41257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78号。经营范围: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期至2023年11月03日);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主办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外贸咨询和广告、商品展览;与以上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包装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 鸿岳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05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7BY2C8H,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单元11楼716号,注册资本为8001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戴**。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土石方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2021-09-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2021-09-08);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2021-09-08);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2021-09-08);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2021-09-08);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2021-09-08);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9-0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9-08);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9-08);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叁级(2021-09-08);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9-08);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9-0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9-08);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9-08);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9-08);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9-08);输变电工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9-08);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9-08)
11[] 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市政设施管理,装卸搬运(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款: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22[]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下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至第三款: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0[]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款: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3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二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2[]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下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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