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公布2025年上半年典型行政执法案例
案例一: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罚!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到某木柄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某木柄厂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5年1月6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木柄厂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现场积尘严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该木柄厂的以上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该木柄厂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该木柄厂限期消除隐患。
(二)处罚情况
该木柄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鉴于该木柄厂积极配合整改,对该木柄厂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教育意义
粉尘爆炸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粉尘涉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是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之一。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本案中该木柄厂的行为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由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对该木柄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木柄厂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由于粉尘爆炸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目的在于督促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并落实粉尘清扫制度,及时清扫粉尘,彻底消除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切实做好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工作。
案例二: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罚!
(一)案件情况
2025年4月23日上午11 时许,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到阳江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查发现,阳江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制砂场厂房建设任务外包给广东某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广东某有限公司员工雷某在该建设项目进行熔化焊接作业,雷某未持有熔化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证,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问题。2025年4月25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广东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二)处罚情况
广东某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对广东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教育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和潜在危害类型,相较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往往需要接触更多种类和更高程度的危险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高空坠落、电气伤害、化学中毒等。正因如此,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系统且专业的培训教育,全面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技能,并且只有在通过严格考核,成功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后,方有资格正式上岗进行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不仅有助于减少作业过程中的误操作现象,更是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至关重要的环节。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操作证件上岗,以及是否接受了全面的岗前教育培训,已经成为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在安全检查中的重点关注事项。希望通过此次案件的查处,能够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此同时,也郑重提醒广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切实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主动地接受并完成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确保在取得相应资格后再行上岗作业。唯有如此,方能有效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容不得半点马虎,任何细微的疏忽大意或侥幸心理,都极有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齐心协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生产环境。
案例三:未经许可经营爆竹制品,罚!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3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对阳西县某百货店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百货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爆竹制品,在该百货店内搜查出一批爆竹制品,我局于2025年4月3日依法对该百货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该百货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 年修订)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2016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责令梁某金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该百货店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出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以及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要求较严,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威,达成“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成效。
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未办理相关许可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同时,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有销售许可的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易燃易爆物品。
此外,我们积极倡导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主动参与到打击违法行为的行动中来,特别是针对那些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要勇于揭露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强大合力,确保这些违法行为在任何角落都无法藏匿,真正让它们无处遁形,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来源:阳西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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