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阳西塘口“1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5-04-30 21:28:33   来源:阳西县应急管理局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编制单位:阳西塘口“1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事故车辆机械情况 - 2 -

(二)事当事人情况 - 2 -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 3 -

(四)事故路段工程项目情况 - 4 -

(五)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7 -

(六)事故发生经过 - 9 -

(七)涉事车辆机械行驶轨迹 - 9 -

(八)事故现场情况 - 10 -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12 -

(十)天气情况 - 12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2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2 -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2 -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13 -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 13 -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3 -

(一)事故直接原因 - 13 -

(二)事故间接原因 - 14 -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情况 - 14 -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4 -

(一)事故相关企业单位 - 14 -

(二)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 16 -

(三)塘口镇政府履职情况 - 17 -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7 -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 17 -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 18 -

(三)建议不予追究的责任人员 - 19 -

(四)建议对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 20 -

(五)建议安全生产约谈单位 - 20 -

(六)建议内部处理的人员 - 20 -

(七)其他处理建议 - 21 -

六、事故主要教训 - 21 -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23 -

(一)清醒认识交通施工安全严峻形势,严厉打击无牌无证车辆上路 - 23 -

(二)建立更加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 - 23 -

(三)严把道路施工关,督促道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24 -


阳西塘口“1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调查报告


2024123上午730分许,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上垌村牌楼门口路段发生一起压路机倒车与摩托车碰撞的事故,造成摩托车上人员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以下简称阳西塘口“12•3”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后,阳西县人民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的有关规定和《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阳西塘口“12•3”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阳安办函〔2024103号)要求,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以及塘口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阳西塘口“12•3”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阳西塘口“12•3”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机械情况

1.女装两踏板摩托车,20136月,邓**从阳西县城购买一台女装二轮摩托车,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内去阳西县公安交警大队登记入户,悬挂粤J4T420号(套牌车),车架号:047004,车辆生产日期:20129月,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到该车辆于20197月公告该车辆已超过应入户期限不得入户,机动车所有人:**伤者刘**丈夫

2.振动压路机厦工品牌,车辆所有人:**,型号:XG626M,工作质量26000kg,振动频率28/32 Hz,振力420/280 kN尺寸xx6.35x2.5x3.2m,生产日期:2013年。

(二)事当事人情况

1.**,男42岁,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出生于198271日,身份证号:4525261982******37,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北流市平政镇*******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临时工,振动压路机驾驶

2.**,女,33岁,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出生于19911117日,身证号4417211991******44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塘口镇同由村******号。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四级智力残疾(持有残疾证编号:4417211991********54,发证日期为20248月,发证机关: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驾驶悬挂粤J4T420号牌二轮摩托车(套牌车),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在事故中受重伤。

3.**,女,8岁,汉族,出生于2016115日,身份证号:4417212016******49,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塘口镇同由村*******塘口中心小学二年级学生,搭乘悬挂粤J4T420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在后排,与**是母女关系,在事故中受伤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4.**,男,5岁,汉族,出生于2019310日,身份证号:4417212019******36,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塘口镇同由村*******现在塘口幼儿园读大班搭乘悬挂号牌为粤J4T420的二轮摩托车,站在二轮摩托车的踏板上,与**是母子关系,在事故中受轻微伤。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事发路段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MACPTGMDX1,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00,成立于20230726日,地址为: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丹宵路与厨邦大道交界通用厂房1号楼第六层(住所申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选矿;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用石加工;装卸搬运;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港口经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发路段项目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061480765G,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为1080,成立于20130122日,地址为:湛江经济开发区海滨大道中128号万达广场418号楼1502号办公室,经营范围:劳务承包、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房屋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工程信息咨询服务;销售: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沙石;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事故路段工程项目情况

1.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396印发《关于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西发改产交〔202314号),批复如下:

1为改善当地交通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同意建设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代码2308-441721-04-01-888480。项目单位为阳西县塘口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721714746584W

2项目位于阳西县塘口镇,升级改造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起点位于塘口镇塘口中学附近,与塘南路相交,起点桩号K0+000,路线呈东往西走向,沿途经下垌村、上垌村、同由村、桐油学校,终于桐油寨,桩号K8+043。项目路线全长约8.043km

3项目K0+000—K7+120段采用三级公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40km/h,路基宽度8.5K7+120—K8+043段受两侧建筑及用地限制采用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20km/h,路基宽度7.0米。全线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结构,设置桥梁3座,涵洞38道,路线交叉76相关附属设施。

4项目投资估算为2460.89万元。项目资金由上级专项资金和县财政统筹解决。

5请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及规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突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

6项目建设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要把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工作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落实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要加强项目投资管理,做好项目资金衔接工作。

7请凭此批复文件开展各项工作。

8项目工程招标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阳西县交通运输局于20231020印发《关于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初步设计修编的批复》(西交复〔20231045

3.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31222印发《关于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西发改产交〔202319号)

4.阳西县人民政府于2024816印发《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变更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建设主体的批复》(西府复〔2024165号),批复如下:

1同意将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建设主体由塘口镇政府变更为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

2请塘口镇将前期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核等移交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由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全部承接并承担相关费用。

3请塘口镇依法依规组织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办理有关手续。

4请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大力支持项目建设,积极配合完善相关手续。

5.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4830印发《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取消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复函》(西发改复〔2024801号)。

6.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41112印发《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西发改核准〔20244号)。

7.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事故发生前,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处于项目招投标流程阶段2024820日,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与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由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前期勘探放线、测量等工作,意向书中明确: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未办理完毕的情况下严禁进行项目的任何施工建设工作,否则所有后果由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责。

8.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相关文件显示,*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建管部高级主管,田**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的建设管理主管,他们共同负责协调办理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事宜,以及负责协调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前期勘探、放线、测量等工作。

(五)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

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作为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一是建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编制了各生产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构建并实施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文件,明确规定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及履职要求;三是系统构建了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相继编制《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严格实施隐患排查制度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水平;四是加强了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与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行为。

  2.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与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前期勘探、放线、测量工作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完毕、不具备开工条件和未经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为了承揽工程项目,20249月初擅自开工建设,在施工时未对事发压路机路面压实作业路段设置封闭围挡,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现场监管,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未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123日早上730分许,**驾驶悬挂粤J4T420号牌套牌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人(三人中仅刘**佩戴安全头盔),沿阳西县道X847线桐油至塘口方向行驶,行至上垌村牌楼门口路段时,靠左逆向行驶跟着左边正在前方压实路面的压路机。压路机驾驶员**沿桐油至塘口方向压100,在倒车回压10多米时与**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受重伤、**受轻微伤的事故。

(七)涉事车辆机械行驶轨迹

1.悬挂粤J4T420号牌套牌两轮摩托车的行驶轨迹2024123日早上715分许,刘**驾驶该二轮摩托车搭载****两人塘口镇同由村委会皮垌村18出发,沿阳西县道X847线桐油至塘口方向行驶,小孩上学读书,行至上垌村牌楼门口路段时,靠左逆向行驶并跟着左边正在前方压实路面的压路机后面730分许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

2.振动压路机的行驶轨迹:2024123日早上720分许**驾驶压路机沿阳西县道X847线塘口桐油方向行驶,行驶距离事发路段200米后开始在事故发生路段进行路面压实作业

  (八)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阳西县塘口镇上垌村牌楼门口路段,路面宽7.5米,原路面结构层已全幅破除开挖,道路处于土质路基裸露状态,路基表层土质干燥呈松散状态,且存在明显起伏及局部坑洼,现场未设置影响行车视距及通行的障碍物,没有道路交通标线及指示标志,没有中央隔离带设施,没有路侧防护装置(如图1)。事发现场塘口方向前方100米处设置了一个“正在施工请勿靠近”警示标志(如图2),后面20米处有“车辆慢行”(如图3个警示标志,事发压路机进行路面压实作业时未封闭围挡施工。

2.肇事车辆和压路机停止位置。事故发生后,振动压路机静止阳西县道X847线(塘口桐油方向)上垌村牌楼门口路段的右侧车道上(如图4摩托车和压路机碰撞后,J4T420号牌套牌两轮摩托车前轮被振动压路机压着(如图5)。

事故现场照片 1

警示标志图片 2


警示标志图片 3

事故现场照片 4

事故现场照片 5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微伤,女装两轮踏板摩托车损坏。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给死者、伤者家属的款项

(十)天气情况

事发路段天气晴朗,路面干燥,事发时能见度好。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电话,120急救中心再联系110指挥中心,110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报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部署,调度县卫健、公安、交通、教育、应急等部门和当地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人员立即将情况报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将事故信息情况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统计系统,没有迟报、谎报、瞒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123731分,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748分,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塘口镇政府、县公安民警、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事故现场初步勘查,共发现3名伤者。其中邓**经现场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其遗体被送至阳西县殡仪馆进行冷冻防腐;另两名伤者由120救护车送至阳西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确认刘**为重伤、邓**为轻微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和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细致勘查,现场勘查取证完毕后,恢复正常秩序没有造成交通阻塞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刘****被送往阳西总医院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民警第一时间确认了死伤者的身份,马上联系死伤者家属,及时安抚死伤者家属情绪。塘口镇政府和涉事单位积极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和赔偿工作,家属情绪稳定,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场的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就事故相关情况汇报给企业相关领导,企业相关人员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阳西县委、县政府接报后,响应迅速,应急组织得力,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处置过程正确,没有存在拖延时间和救援失误等情况,现场处置及时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也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论证,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1.**,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靠左逆向行驶未按交通规则靠右行驶,紧压路机行驶且未与压路机保持安全距离,驶入压路机视觉盲区,在压路机视觉盲区遇到倒车的压路机未及时避让并碰撞到压路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重要过错

2.**,在未有作业人员监护作业及未设置施工封闭围挡情况下,驾驶压路机在上垌村牌楼门口路段进行路面压实作业时疏忽大意碰撞到摩托车,事故发生有过错。

(二)事故间接原因

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完毕、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为了承揽工程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未配备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未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情况

事发当日,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0mg/100ml排除醉驾**的尿液进行毒品含量检测,结果呈阴性,排除毒驾。由于刘**当时受重伤,要及时抢救,县公安交警大队未对她进行酒驾、毒驾的测试。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单位

1.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未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不具备开工条件和未经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为了承揽工程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未设置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未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处于项目招投标流程阶段,尚未正式发包给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已明确约定“在未获得政府有关单位审批通过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因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承揽该项目工程,在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故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对其施工行为不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与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行为。

  (二)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负责辖区路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024年以来,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秩序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合理安排勤务,认真依据《2024年广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点》和《全省公安交警系统2024年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综合情况通报制度》工作要求,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开展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类专项行动。

交警三中队作为塘口镇辖区路段交通安全管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事故发生前,对在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段安全巡查中发现的施工安全问题没有书面向县交警大队、塘口镇政府反映

2.阳西县交通运输局在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中,县交通运输局存在未履行主动监管职责问题:一是质量监督与施工许可审批职责缺位,未建立与执法部门的常态化信息互通机制,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失效,导致未及时发现事发路段的无证施工行为,在未收到企业施工许可申请的情况下,未依职责对辖区内施工项目开展动态排查,致使无证施工行为处于监管盲区,造成安全监管缺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二是地方公路站对在该项目检查出的隐患问题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仅向上级进行口头汇报,缺乏后续的跟踪与落实工作,此举未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向本局相关部门或上级部门正式报告,导致监管链条断裂。

(三)塘口镇政府履职情况

塘口镇政府作为属地管理单位,在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监管中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催促建设单位完成相关施工许可的办理工作;且对道路施工督促检查巡查工作不到位,在对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及时发现道路施工隐患,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跟踪并督办整改隐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缺失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未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为了承揽工程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未配备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未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现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93.2.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2、第二十二条3、第二十四条4、第二十八条5、第四十条第一款6、第二款7、第八十一条8的规定。建议由阳西县应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9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10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11的规定,建议由阳西县应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2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压路机驾驶员,在事发压路机路面压实作业路段未设置封闭围挡和无作业人员监督指挥的情况下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3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不予追究的责任人员

**,在未取得有效摩托车驾驶的情况下,驾驶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逆向行驶(靠左行驶),紧压路机且未与涉事压路机保持安全间距,驶入压路机视觉盲区,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鉴于刘**在本次事故中受重伤和其女儿邓**在事故中死亡,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四级智力残疾(持有残疾证编号:4417211991********54),基于人道主义原则和特殊群体保护机制,建议不予追究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

(四)建议对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阳西县纪委监委机关处理。

(五)建议安全生产约谈单位

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与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行为。建议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六)建议内部处理的人员

1.*,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建管部高级主管,负责协调办理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事宜,以及负责协调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前期勘探、放线、测量等工作。与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与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沟通协调不到位,建议由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2.**,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的建设管理主管,负责协调办理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事宜,以及负责协调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前期勘探、放线、测量等工作。与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与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沟通协调不到位,建议由中交四航(阳江)绿色矿业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七)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阳西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向阳西县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讨,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责成阳西县交警大队三中队向阳西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讨,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责成阳西县塘口镇人民政府向阳西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4.在开展阳西塘口“12•3”一般事故调查过程中,司法机关、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如发现上述或其他单位(个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1.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隐患排查治理失察。行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施工许可审批和质量监督职责,未建立跨部门信息互通机制,部门协同监管失效,致使未发现项目无证施工行为;对辖区在建工程动态排查流于形式,日常监管未形成闭环,对已查明的安全隐患仅作口头汇报,未按"三管三必须"要求启动正式报告程序,导致整改跟踪督办缺失、监管链条断裂。属地管理部门未有效督促施工许可办理,日常安全巡查浮于表面,既未及时发现施工安全隐患,也未建立隐患整改闭环管理机制。上述监管失责行为致使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游离于有效监管之外,安全隐患持续累积,为事故发生埋下后患。

2.施工单位没有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场地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没有树牢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压路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突发状况紧急操作技能仍须加强。安全管理机构缺失,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缺位,没有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阳西县县道X847线塘口至桐油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未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为了承揽工程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没有守住安全底线,导致事故的发生。

3.残疾人监护机制的缺失以及社会支持系统的不足。一是残疾人监护缺失,四级智力残疾人员**未得到有效监护,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其无证驾驶高危交通工具。二是社会支持体系不足,未建立针对残疾人群体的交通安全教育及行为干预机制,缺乏社会融入支持措施三是风险识别能力薄弱,残疾人自身对危险行为认知不足四级智力残疾人员**未针对其生理特点采取特殊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清醒认识交通施工安全严峻形势,严厉打击无牌无证车辆上路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各镇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剖析当前交通施工领域存在的重大风险问题,要加大力度组织开展人、车、道路等交通安全要素的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要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对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要及时跟进并落实闭环整改,交通交警部要吸取事故深刻教训,加大无牌车辆、超载和改装等违法违规车辆上路的打击力度确保全县交通施工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二)建立更加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各镇政府等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落实好“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安全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预防道路施工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不断强化各镇、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推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营造严抓严管严处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道路施工安全监管效能水平。

(三)严把道路施工关,督促道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道路施工许可关,要严厉打击未经道路施工许可建设行为,同时要督促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道路施工企业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到位;要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落实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道路施工企业依法依规推进项目施工建设,确保道路施工安全。


附件:阳西塘口“1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成员意见及签名表




                   阳西塘口“12•3”一般车辆伤害

                   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542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93.2.3:“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场围挡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2)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3)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下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