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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曝光||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二季度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07-22 16:56:25   来源:阳西县应急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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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阳西县应急管理局现公布2024年第二季度典型执法案例,以案为鉴、以案释法推进“精准执法”,严打非法、管好合法,形成严抓严管强大声势,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

 

案例 一: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 329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溪头镇派出所、溪头镇应急办对阳西县溪头镇白土梁某食品店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梁某食品店后面一铁棚房间和一铁皮屋杂物间及二楼一房间处储存着一批烟花爆竹制品。经溪头镇派出所先行调查发现,上述烟花爆竹是该食品店经营者梁某的大哥梁某金购买来用于经营的。梁某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溪头镇派出所于4月2日将案件有关资料移交我局办理。我局于4月3日依法对梁某金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梁某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 年修订)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2016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梁某金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于5月14日对梁某金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行为。同时,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有销售许可的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易燃易爆物品。

 

案例二:佛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情况

2024 2 7 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广东某瓷业有限公司进行春节节前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经检查发现,广东某瓷业有限公司煤气炉维修项目施工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经调查了解,广东某瓷业有限公司将煤气炉维修项目外包给佛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检查当天,佛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席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024 220日,我局依法对佛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二)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于5月7日对佛山市泓铭机械有限公司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教育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安全风险和危害类型与一般的劳动者有较大差别,特种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严格管理,减少作业时的误操作,对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开展岗前教育培训是行政执法的重点检查事项。希望通过此案,警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作用,做到“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