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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曝光||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一季度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22 16:46:49   来源:阳西县应急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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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阳西县应急管理局现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典型执法案例,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阳西县某基建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1月29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西县某基建材料有限公司屋顶搭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屋顶搭建高处作业人员刘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二)处罚情况

阳西县应急管理局经过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修正)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3“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对阳西县某基建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教育意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甚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希望通过此案,教育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坚持持证上岗,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二:广东某瓷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情况

202427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广东某瓷业有限公司进行春节节前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广东某瓷业有限公司将煤气炉维修项目外包给佛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广东某瓷业有限公司未在与佛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二)处罚情况

阳西县应急管理局经过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广东某瓷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阎某作出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教育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二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

按照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对承包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或未定期安全检查的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既要管业务、管经营,也要管安全,守住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