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粤应急规〔20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已经省应急管理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2月7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
(试行)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编制本清单。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仅适用于本省在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除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粉尘作业场所三十人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二、适用程序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如下程序:
(一)责令改正。执法人员完成执法检查后,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现场检查记录》,发现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二)复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三)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未作立案处理的应当予以记录,以备查询。已经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取相关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提供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
(四)案件审查和决定。已经立案的案件,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决定,做好结案归档;对于案件复杂、争议大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后,依法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应当专门对案件裁量情况进行审议,并随案卷归档。
三、相关词语解释
本清单“适用情形”栏中表述的有关词语具体解释如下:
(一)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执法机关发现。执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初次违法时,应当依权限查询“信用中国(广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广东省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和本地区行政执法数据确定。
(二)当场改正,是指在执法人员完成本次执法检查,离开生产经营单位之前改正完毕。
(三)日,是指自然日。“7日内”含7日当日,从次日起算。
四、其他要求
(一)除本清单外,执法机关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中,对于无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其经营特点,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酌情作出免处罚处理。
(二)加强配套监管措施。执法人员要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采用说理式执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教育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要对整改情况严格复查,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综合采用劝导示范、告诫、约谈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各地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普法宣传,不断提高普法宣传的精准度和覆盖面,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实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
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