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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公布】
阳西县儒洞镇某商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刑衔接案

发布日期:2023-12-17 11:52:46   来源:阳江应急管理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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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阳西县应急管理局现公开曝光一起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2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对阳西县儒洞镇某商行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处理结果

经现场调查,阳西县儒洞镇某商行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因经营活动涉案金额较大,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阳西县公安局办理,由阳西县公安局扣押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其中整装烟花爆竹产品共84件,各类零散的烟花爆竹产品分别为5箱、170个、80排、290包、120盒。目前,阳西县公安局已对阳西县儒洞镇某商行的经营者关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关某已被阳西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普法小课堂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阳西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