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两起典型行政执法案例
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公布
2023年两起典型行政执法案例
案例 一: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6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阳西县上洋镇某食品综合店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 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食品综合店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食品综合店处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中秋国庆假期间是烟花爆竹销售的旺季,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行为。同时,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有销售许可的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共度平安祥和的节日。
(四)普法课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二:未按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0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广东某瓷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水煤气站4#换热器有限空间作业清污工作时,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等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八条、第九、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第三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600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有限空间作业容易导致事故发生,企业要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保障安全投入、辨识管控风险、严格作业审批。员工要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规程,增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切实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
请牢记:有限空间“十不准”:
1.未经审批不准作业;
2.不了解作业方案、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安全要求、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不准作业;
3.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
4.未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5.没有监护不准作业;
6.各类安全设备、应急装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
7.未经风险辨识不准作业;
8.未确定联络方式及信号不准作业;
9.未经培训演练不准作业;
10.未检查好应急救援装备不准作业。
(四)普法课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 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